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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地位

推动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教育

2019年12月06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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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教育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在原法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明确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打通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向上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向下融入义务教育,加强职业启蒙教育。同时,推进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可以实行弹性学制。

  强调职教与普教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在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称,现行《职业教育法》已经不能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迫切需要予以修订。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职业教育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

  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举措,职业教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征求意见稿》在原法基础上,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

  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职业教育内涵,强调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不同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的定位。规定国家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

  技工学校纳入中职管理

  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教育部对关于技工学校特别是技师学院的法律地位作出说明。目前,技工学校已纳入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此次修订增加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经审批,可以设置为职业高等学校的表述。

  同时,为保持义务教育的统一性,《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初等职业学校教育(实践中全国仅有职业初中15所,且已统计入义务教育学校,可以作为义务教育的特殊类型),删除了原法中关于初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表述。

  《征求意见稿》中还采用了“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据教育部发布,为落实类型教育的定位,用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替代高等职业学校概念。职业高等学校对应于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专科、本科层次。

  关于职业教育等级,《征求意见稿》将职业教育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为将来推动职业教育体系对接国家资历框架奠定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文(节选)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招收职业教育类别留学生,支持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资格资历互认。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

  依法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政策优惠。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和支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国家推行学徒制度,鼓励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立学徒岗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员(学徒),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依法自主管理。

  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经批准,可以实行中等、高等学校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

  职业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型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评价与保障制度,吸纳行业、企业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可以依法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开展评价、认证。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根据职业技能标准研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国家设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加强专业化教师培养培训;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鼓励高等学校设立职业教育教师教育专业;鼓励行业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和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 亮点

  1

  打通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

  《征求意见稿》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衔接,体现终身学习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打通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向上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向下融入义务教育,加强职业启蒙教育。同时,推进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可以实行弹性学制。

  【解读】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与继续教育研究所所长 孙诚

  职业教育作为类型发展,有它独特的特点,但第十二条中特别强调“终身教育”理念,职业教育并非独立于普通教育之外,二者不是割裂的。让孩子们有更多选择权和自由流动权。另外也从法律层面明确,初级、中级、高级的人才构架都是可以畅通的。

  另外提到加强职业启蒙教育,其实教育本身是没有界限的,未来对人才的衡量标准,已不仅是用传统模式去评价。将来如果职业教育能够和基础教育联手,把更多职业精神、职业素养内容不仅局限在职业学校去教,而是在普通教育早期注入这样的育人理念和育人能力标准,向下融通,是更加可喜的。

  2

  明确职业培训分类根据情况分级培训

  《征求意见稿》明确,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根据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推动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及其他学习成果互通衔接。

  【解读】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与继续教育研究所所长 孙诚

  职业教育和国民经济紧密相关,第十四条特别讲清了学历教育和培训的关系,针对培训做了界定。培训是每个人实现自我提升的机会,将来可能会成为学历之外的能力建设的途径,也许是短期,也许是长期,不一定是传统概念中在固定时间空间去学习,而是在自己职业生涯中,针对所欠缺的能力进行提升,是一种更为包容的学习机会,也呼应了“终身学习”理念。各行各业都有不同的标准,如果能通过多元的途径找到自己的发展方向,也是很有意义的。

  3

  扩大职校办学自主推动学校面向市场

  《征求意见稿》提出,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推动职业学校面向市场、面向就业自主办学,落实职业学校管理自主权,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强化教学自主权,扩大学校薪酬分配自主权,给予更大招生自主权。

  【解读】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与继续教育研究所所长 孙诚

  办学自主权扩大,学校就可以有话语权,例如在校企合作上,可以减少对繁琐审批流程的等待,有利于解决产教两张皮的问题,减少过多干涉,但用法律去监管办学资质及水平,帮助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储朝晖

  草案中并没有清楚地界定涉及职业教育相关主体的责任和权利边界。提到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但怎么保证办学主体应该有的权利,如何更好地承担责任,在草案中并未做过多涉及,是一个遗憾。

  “职业教育要想发展需要进一步与产业进行融合。”储朝晖认为,现阶段职业教育与产业的融合度相对较低,原因之一就是办学主体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此外,“如果没有产业的发展,没有充足的市场作保,职业教育不能得到真正的、充分的发展。”

  采写/新京报记者 冯琪 方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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