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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把“买书拍照”当做一种善意的督促

2019年12月1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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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论风生

  

  从法理角度看,经营者禁止不买书的人在书店打卡拍照,并不违反法律,并不侵犯打卡者的合法权益,于法可行。

  在重庆渝中区,有这么一家旧书店:只有十多平米的店面塞满了各类书籍,既文艺又“怀旧”,吸引了许多年轻人前来打卡,变成了一间“网红店”。最近,有报道称,这家书店添了一条新规矩:打卡拍照的人必须买一本书。这条规定立刻引发了一众网友的讨论:书店对拍照打卡的人做这样的约束合理吗?

  乍一看,这家网红书店定下的“买书拍照”规矩很像霸王条款,有强制交易、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之嫌。但依据事实和法律理性分析,“买书拍照”的性质并非如此。

  消费者到书店购书,当然享有《消法》赋予的一系列权利,但这些权利中并不包含打卡拍照。恰恰相反,允许或禁止他人在书店内打卡拍照是经营者的一项民事权利和自由。书店环境也是一种资源,经营者有自由支配书店资源的权利,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制定管理“规矩”,这是自主经营权的一部分。只要相关规矩不违反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德,不侵犯公私合法权益,就没有问题。法无禁止则许可,强调的正是这个道理。

  “买书拍照”的核心看似买书这一消费行为,实为拍照这一民事权利。“买书拍照”的前提是禁止所有“闲杂人等”在书店打卡拍照。从情理角度看,由于这家书店很小,只有十多平方米,人多了就会很拥挤,如果很多人到书店打卡拍照,尽管会提升书店的知名度,但会给正常买书的消费者造成一定妨碍,也会增加经营者的管理负担,经营者反感排斥打卡拍照者,无可厚非。从法理角度看,经营者禁止不买书的人在书店打卡拍照,并不违反法律,并不侵犯打卡者的合法权益,于法可行。

  “买书拍照”实质上是书店针对买了书的消费者让渡了拍照权利,这是一种简单的民事契约行为,契约的标的是拍照权,而不是书。经营者制定“买书拍照”的规矩,实际上就等于向人们发出了要约——你买我的书,我就给你拍照权,不买我的书,就不给你拍照权。

  人们如果接受这份要约,就做出承诺,选择买书,不接受这份要约,就放弃买书。最终,是否愿意达成以取得拍照权为标的的契约,选择权还在潜在的消费者手里。所以,“买书拍照”的本质是契约行为,不是强制消费行为。

  因此,我以为,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来看待这家网红书店的规矩,不妨把“买书拍照”当做一种善意的读书督促。在快节奏的智能时代,网络阅读已经成为潮流,传统阅读与很多人渐行渐远。但其实,传统阅读也有独特的意境和兴味,在闲暇的时光里,手捧一本散发着淡淡墨香的书静读,能给人带来网络阅读无法提供的惬意感受。况且,一本旧书的价格也就几元、几十元,并不贵,不少人专门付出交通等成本赶到书店打卡,为何就不能再买一两本书呢?

  网红书店的红不在环境,而在书。读书是提升阅历和文明素养、品位的最好路径,读书是最好的“打卡”,打卡一本书比打卡一家书店更有意义,更值得“炫耀”。

  □李英锋(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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