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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设施成公共场所标配,需法律撑腰

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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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通过立法推动公共场所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无疑非常重要,而同时辅以专业指导,让使用急救设备深入人心,也不可或缺。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3日上午在京开幕,这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该草案拟增加规定,在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将可能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全国推广。

  当下,公共急救设施对公共场所在急救方面的积极作用,已越来越被公众所熟知。如此前演员高以翔猝死事件、地铁乘客突发心脏病去世等事件,都曾掀起过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设备的讨论。而诉诸立法,无疑是普及公共急救设施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尽管,这些年医学专业的发展更加专业化,为公众提供更专业的医疗服务也是未来的必然方向,但在这个过程中,让公共急救设施大众化,也是必需的发展方向。因为在公共场所中,急救有着特殊的本质,那就是“快”比“精”更加重要。

  但一个尴尬的现实是,国内公共场所中配备急救设备的只有少数机场、地铁站以及部分体育馆等,急救设备和设施安装率较低。这固然与科普不到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认知不足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或许是,没有法律层面的统束,公共场所在装与不装、用与不用、如何用等问题上,缺少切实的可操作指南。

  眼下,各地公共场所是否配备急救设备,基本上靠自觉。一个事实是,配备急救设备既需要资金投入也需要人力维护,在没有硬性约束与可见利益的情况下,一些部门、机构可能没有太大动力去做这件事。重要的事项一再搁置,一些本可避免的悲剧反复上演。

  进一步讲,即便一些公共场所配备了急救设备,也面临一个利用率低的问题,急救设备成了摆设。从“有”到“用”之间的断层,显然也需要法律规范去弥合。

  而如果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设备写入法律,就意味着,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设备不能再局限于可有可无的自觉,而成为一种“必须配”的刚性要求。写入法律之后,不按要求配备的、配备之后没有认真运营使用的,可能要面临追责。

  事实上,今年7月份公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就提出,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大型商场、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配备急救药品、器材和设施,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在总体行动方案已经出台的背景下,也宜有法律层面的及时跟进,保证公共场所配备应急设备可操作、可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公共场所配备应急设备入法之后,在具体的执行、使用上,还需要相关规则的一体统筹。比如,以往公共场所应急设备使用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只有具有医师资质的人才能使用AED;而即便一些人有使用应急设备的资质,但由于紧急情况下救助陌生人面临一定担责风险,也阻碍了他们向危急病人伸出援手。

  所以,在公共场所急救事件的处理中,要让更多人挺身而出,相应的法律细则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也需要做些调整与跟进。比如,公共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能人员,让急救设备能真正利用起来。

  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设备入法,对生命救急有重要价值。更多公共场所配齐了急救设备,更多有技能的人用起来,民众在公共场所突发疾病时,才能多一份安全保障。就此看,“善政”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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