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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烟花厂爆炸,“不瞒报”也是安全生产底线

2019年12月25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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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瞒报始终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大忌,不仅是对死者的亵渎,也是对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的无视。

  据新京报报道,12月4日,湖南浏阳市发生烟花厂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3人受伤。针对这一重大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约谈了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指当地安全生产的诸多乱象。据悉,截至目前已有10名涉案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被采取留置措施,另有3名副市长被先期免职。

  而这次约谈,也让该事故中的瞒报乱象带入舆论视野。回头看,当地的“瞒报之路”走得颇为曲折:对伤亡情况,当地最初称是1死1伤;后来媒体质疑,有关部门才改称是7死13伤。可当地有关部门还是没说实话,13死13伤才是最终答案。不得不说,当地这样“慢松口”式瞒报,也将那种试图推脱责任的思维模式暴露得淋漓尽致。

  根据现行规定,7人死亡属较大事故,由设区市调查;13人死亡则是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调查,且需要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旦惊动了省里和国家安监部门,不仅企业负责人将被严厉追责,有关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也会进入追责射程。正是在此背景之下,涉事企业和地方官员才相互勾结,结成了攻守联盟,藏匿遇难者遗体,瞒报谎报事故信息。

  事实证明,纸包不住火,瞒报早晚会被揭穿。如今,指使和参与瞒报的官员将面临行政和法律责任的双重追究,这对他们是咎由自取,对地方政府层面则是种警醒。

  瞒报始终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大忌,不仅是对死者的亵渎,也是对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的无视。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刑法》还专门设置了不报、谎报事故罪,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应当说,这都为相关单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划定了“硬杠杠”,只有如实上报,上级部门才能更好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救援,将伤亡与财产损失减到最小。

  一些地方在事故发生后,不是思考怎么救援,不去反思监管失职,而是把心思都花在对死亡人数的“修饰涂改”上,本质上是在推脱责任。这种思维反映到日常工作上,必然是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的不到位。

  浏阳被称为“中国烟花之乡”,烟花爆竹是当地支柱产业,但近些年当地低水平扩张、低成本竞争、低质量发展的问题突出,导致烟花爆竹行业生产事故多发。对这样一个具有高风险性的行业,除了在显性监管上发力之外,像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以及日常性的反思机制亦不可或缺。只有时刻绷紧安全生产之弦,一个产业方能健康长远发展。

  实际上,无论是花炮还是其他产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最重要的基础都是安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之后不瞒报、不谎报、不迟报,勇于直面责任,也是夯实安全地基至关重要的一步。

  眼下,年关将近,安全生产更加重要,这次国安委对此次事故发生地的问责和约谈,很有必要性和针对性。接下来,当地宜尽快拿出整改方案和问责清单,痛定思痛,全面检讨和改进。而其他地方也该举一反三,对地方安全生产做一番全面检查,别让类似的一幕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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