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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捆绑式”年检,让依法行政成为习惯

2019年12月27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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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为达到某种执法管理目的,就不惜法外立规,无视与上位法的冲突,无论效果多好,都有违依法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法治本质的背离。

  一直以来,关于“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争议不断。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已被叫停。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可在一些地方规定,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前,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这就是所谓的“捆绑式”年检。

  近些年,从媒体报道、车主申诉,到人大代表建议,以及司法部门判决,都对机动车“捆绑式”年检的做法表达过不同意见。此次全国人大的备案审查报告对此叫停,意味着这个有违法之嫌的规定终于被“盖棺定论”,这是备案审查的立功,也是机动车管理依法行政迈出的实质性一步。

  机动车违法与年检,一个是行政处罚,一个是行政许可,前者指向的是具体的行为人,后者指向的是车辆,按说两者完全是互不相干的事。

  作为部门规章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两者“捆绑”,不仅不符常理,也有违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后者明确要求,年检不得附加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外的其他条件。换言之,车辆只要有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就能够正常参与年检,其他一些附加条件都属于法无据。因此,先清理交通违法记录再做年检的规定,其实早就应该更正了。

  必须承认,从交管部门的立场来说,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捆绑”,相当于间接提升交通违法的成本,能在一定程度上倒逼车主及时处理车辆违法,乃至对交通规则有更多的敬畏,由此也可以提升执法效率。这或也是此项备受争议的做法,多年来未能被及时纠正的“隐衷”所在。

  但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执法、行政部门的任何做法和规章,都首先应有充分的法律授权,在程序上经得起法治的度量。为了达到某种执法管理目的,就不惜法外立规,无视与上位法的冲突,无论效果多好,都有违依法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法治本质的背离。

  更要看到,如此突破上位法要求的部门规章一旦被默许,也很容易引发不良示范,形成“破窗效应”,削弱规章本身的权威和约束力。如除了车辆违章记录,此前有的地方还将车辆年票与年检捆绑。

  某种程度上讲,类似“捆绑式”年检这种存在合法争议的做法,不过是个别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而“创造”的“土办法”。这种风气,在过去社会法治水平有待提升、程序正义被忽视,及备案审查制度不够完善的大背景下,诸多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而现今,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下,像“捆绑式”年检终于经由备案审查而得到纠偏,其他部门和领域的立法和规章,也该举一反三,对一切存在合法性疑问的规定、条款、“土办法”作出及时的修订或叫停。在此基础上,真正让依法立法、执法、行政成为一种习惯,譬如,不因追求管理和执法效率就逾越既有的法律规范。

  当然,叫停“捆绑式”年检之后,对于可能出现的车辆违法处理效率下降的现象,相关部门也该依法进行相应的执法创新,最终实现依法行政和治理效率的共赢。

  相关报道见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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