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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割韭菜”:保护散户是新证券法“鲜明人设”

2019年12月30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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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刘俊

  经济观察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证券法四审之后的亮点,中小投资者有了维权渠道,违规企业也会受到应有惩戒,是对资本市场公平性的进一步推进。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法明确将在中国资本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并围绕注册制作出一系列完备的规定,设专章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998年年末,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此后经历了数次修正和修订。从2015年4月初次审议至今,第二轮证券法的修订经历了四个年头,四轮审议,最终在28日表决通过。修订历时之长暗示着此番修改并非只是个别条款与词句的修修补补,而是更广范围的完善,是适应与助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而进行的深刻变革。

  新修订的证券法聚焦全面落实注册制、中小投资者保护以及加大证券违法成本三个亮点,是对当下痛点难点做出的直接回应。其中,注册制的全面推行是重中之重,此次修订案的通过是注册制改革过程中重要的里程碑。

  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上,资金可以在信息的作用下实现有效配置,达到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因此资本市场不论发展到哪个阶段,信息披露都是使其发挥最大价值的动力源泉。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被单独设为一章,要求信息披露人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同时也特别强调董监高的责任,相当于将信息披露义务落实到人,强化公司主要利益相关者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从源头上遏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

  另一单独设章的内容是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程度逐步加深,但就投资结构来说仍与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有明显差别。由于上市公司违规给投资者个人带来的损失常常不敌诉讼成本,放弃诉讼是中小投资者的无奈之举。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证券法四审之后的亮点,有诉讼意愿的投资者可以降低诉讼成本,中小投资者有了维权渠道,违规企业也会受到应有惩戒,是对资本市场公平性的进一步推进。

  除了投资者保护,我们也不能忽视对于违规的惩罚,很长时间以来,证券法对于违法操作的处罚都采取“定额罚”,但对于动辄涉及上亿资金的违规操作而言,几十万、上百万的罚款无异于隔靴搔痒,不足以形成震慑,甚至还可能反向刺激。而此次修订不仅将上限提高至2000万,更提出: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如果责任坐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仅要被没收自己企业上市所得的全部收益,还可能要付出最高达到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这或将开无定额罚的先河。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国家对于多项法律法规的修订都开始注意到违法成本的问题,由于我国经济经历了长达40年的快速发展,过去看似高昂的罚金在今天看来不过九牛一毛,因此,在强调投资者保护的基础上,继续探索设置合适的违法成本将会是未来修订的大方向。

  □盘和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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