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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下月可跨省异地处理

2020年04月15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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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点对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信息转移制度和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等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新规定还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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