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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吃人”追刑责,保卫“脚底下的安全”

2020年04月2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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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窨井虽小,民生事大。从小小窨井盖入手,依法明确“吃人”窨井的管理责任,是抓住了此类乱象的牛鼻子。

  治理涉“窨井盖”案子也有据可依了。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回应当前办理相关案件的难点问题,其中强调,对管理人员失职渎职、不法分子破坏等致窨井“吃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城市文明的发展,下水道逐步成为规模宏大、包罗万象的“地下世界”,集成供水、排水等诸多功能,而窨井盖看似不起眼,作用却不可小觑,一旦缺失,就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而这些年,也不乏路人被翻起的窨井盖砸成骨折、孕妇掉进窨井“一尸两命”等案例。有关方面联合发布《意见》,打击相关犯罪,特别明确管理人员的职务责任,有利于倒逼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落实,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时下,随着我国疫情形势趋稳,各地复工复产有序推进,又正值春暖花开,走出家门的人越来越多。当此之际,一些地方又将进入多雨季节,城市下水道将面临新一轮“过水”考验。从既往经验看,倘若窨井盖有所缺失,或者安置不到位、清理不彻底,极可能导致排水不畅、大水漫灌等,更有甚者会造成重大事故。

  窨井“吃人”,板子不能打在窨井上。窨井盖的缺失,固然有偷盗、破坏等因素,但更关键的,还是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公共服务质量不过关。而此前,也曾有过对此进行民事追责的先例。比如,在2013年6月发生的一起坠井亡人事故中,南宁法院认定,该处排水检查井的管理者,“未尽到窨井管理职责”,赔偿死者家属近50万元。

  “两高一部”适时出台《意见》,强调明确“入刑”责任,明确“罪”与“非罪”界限,有利于警醒城市管理者,切实做好防范准备。当前,随着疫情形势的向好,强调城市窨井盖的责任管理,更有助于确保“血脉畅通”,助力各地复产复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屋漏止上”,区分了不同管理主体,明确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来定罪处罚,法律责任由“民”入“刑”,定性更加准确,也更有利于压紧城市管理者的责任链条,避免出现“花钱了事”等高举轻放现象。

  此外,《意见》也为打击偷盗、破坏窨井盖行为开出“猛药”。从现实情况看,一些不法分子盯上窨井盖,为窨井“吃人”埋下祸根。根据《意见》,区分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明确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不同罪名,有的放矢定罪,适度提升量刑幅度,有利于打击震慑偷盗、破坏窨井盖行为。

  避免窨井“吃人”悲剧,离不开更加精细化、人本化的城市现代治理体系,而力行法治则是实现现代化的“终南捷径”。此前,面对城市高空抛物、坠物事故频发现状,最高法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制此类乱象。从治理高空抛物、坠物,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再到对窨井“吃人”现象严厉追责,捍卫“脚底下的安全”,体现了一以贯之的依法治理城市思路与决心。

  窨井虽小,民生事大。从小小窨井盖入手,依法明确“吃人”窨井的管理责任,无疑是抓住了此类乱象的牛鼻子,加之相关破坏行为可入刑,多方合力,必将有效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眼下,一些地方雨季在即,尤需相关职能部门“守土有责”,别让窨井再“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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