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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被虐案:强制报告不能一直缺“强制性”

2020年05月0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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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反家庭暴力法在落实层面,仍缺乏“牙齿”,需加强其与刑法等法律的对接。

  恶毒“继母”加害白雪公主的故事,不只是停留在童话里,亦存在于现实社会中,比如,引发舆论公愤的4岁女童凡凡(化名)被殴打昏迷一案。目前凡凡仍在昏迷,她的“继母”曲某某和生父于某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刑事拘留。

  令人遗憾的是,我们错过了解救凡凡的最佳时机。据新京报报道,4月初,凡凡曾因伤入院;4月13日,其鼻梁骨骨折又一次入院时,医生随后报警。当时凡凡的生父及“继母”称孩子“自残”,因此没立案。

  此中,相关方面的失责显而易见。但仔细深究,除了对幼童保护不够敏感外,法律层面也有漏洞。本案中,曲某某和于某龙虽处于同居状态,但并未领证。这种关系在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时,会遇到如何落地追责的难题。尴尬就在于:往往只有受到相当严重的伤害,才能搬出“故意伤害罪”来定责。

  本案中,加害人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但并非唯一重点,更应探讨家暴与虐待是否成立,这体现出保护幼童的刑法价值取向。

  对“家庭暴力”适用对象之界定,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做了扩充性解释,并不再以婚姻成立为前提,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换言之,曲某某和于某龙虽没领证,曲某某并未构成凡凡法律意义上的继母,无需承担抚养义务,但其与凡凡生父事实上构成了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关系,是反家庭暴力法适用对象。

  但“家庭暴力”本身并非刑法罪名,须结合刑法条文进行行为剖析。与家庭暴力相关的主要涉及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几个重要罪名,而相比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被害人死亡或重伤,只要情节恶劣即启动本罪。

  不过,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已通过扩充解释将未婚同居纳入其中,但由于虐待罪目前仍只适用于家庭成员,这就导致一些非婚状态下的虐待行为,因达不到“故意伤害”标准,而难以追究刑责。这也是此前凡凡受伤还不严重时,当地执法机关迟迟没有立案的原因之一。

  这种法律上的漏洞和现实中的习惯性漠视,也导致施暴者愈加有恃无恐。如今孩子住进了ICU,再去追究曲某某的“故意伤害罪”早已够格,但孩子受到的残害却再难挽回。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虽是个重要节点,但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进一步长出“牙齿”,加强其与刑法等法律的对接。

  在痛惜凡凡遭遇之余,我们尤其关心的是,如何能够尽早发现虐童现象。由此,切实落实强制报告义务之重要性便越发显得急迫。但在现行相关法律条文中,对学校、医院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儿童家庭虐待个案的紧急救济措施中,并未明文规定强制报告义务。

  尽管最高法等部门早于2014年对此出台司法意见,详细规定了报告和处置程序,但该意见亦存有短板,例如,规定学校、社区、执法机关的报案或举报、出警处置或立案侦查义务,却无反向追责规定。这就导致在现实里,“应当举报”演变成道德上的选择,只能寄望于有责任感、正义感的老师或邻居;“应当处置”,也留有自由裁量权,不少涉嫌家暴的案件被当家事批评教育了事。

  未来在立法或修法时,或可将上述立法正反经验及实务探索予以深入思考,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重要法律之修订予以进一步说明补充和确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这两天,《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提请二审,对家暴定义作出调整,拟将家庭成员间实施的“冻饿”“禁闭”等侵害行为,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新增界定为家暴。这是地方立法在家暴概念外延维度的进步,接下来,也期望这方面的立法能在“强制性”上加码。

  凡凡之痛,也是全社会之痛。近期的一系列案件,也提示我们,未成年人保护还存在敏感度差、力度弱、速度慢的问题,相关执法和司法部门对此当有更多作为。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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