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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杀10岁女孩案 我为什么不支持死缓?

2020年05月1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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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

  

  人权不是犯罪人的专利,刑事法治不能以牺牲受害人及其家人的痛苦为代价,不能只让犯罪人享受法治的红利。

  近日,发生在2018年10月的一起广西男子奸杀10岁女童案再次引发网络热议,凶手从一审被判处死刑,到今年3月因“自首情节”二审被改判死缓,对此被害者家人坚决反对,很多网友也表示难以接受。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调卷审查。

  人权不是罪犯的专利,要优先保障受害人权利

  就本案而言,维持还是改判,都不违反刑法规定,但反映了二审法官的立场。维持原判反映的是对被害人权利的尊重,改判则凸显了对犯罪人权利的考量。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不仅地位是对立的,而且他们的权利也是相互对抗的,是一种“零和博弈”。正所谓“凡是犯罪人有所得,即意味着被害人有所失;支持被害人,即意味着主张严惩犯罪人。”法官的立场影响着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长期以来,由于刑事法理论界对犯罪人权利的过分强调,特别是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法官难免受此影响,选择保障犯罪人权利的立场。

  但在关注犯罪人权利的同时,却很可能会折损被害人的权利。正如加拿大学者沃勒在《被遗忘的犯罪被害人权利——回归公平与正义》一书中所言:被害人的权利越来越被我们的刑事司法系统遗忘,我们很少给予被害人所需要的帮助或应有的关注。但被害人权利,应该成为参与刑事司法体系的相关人员关注的焦点。

  人权不是犯罪人的专利,刑事法治不能以牺牲受害人及其家人的痛苦为代价,不能只让犯罪人享受法治的红利。

  司法审判考量民意,并非就是迎合舆论

  我支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不追求“杀人偿命”等量报应,但我也不赞成仅凭“自首”情节就免死的做法。

  当下,理论界大都认为废除死刑是世界各国的趋势。实际上,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废除死刑、停止执行死刑并未成为国际潮流。并且,刑事司法的立场选择不应该只是考虑理论界的观点,更要考虑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感受。他们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的声音必须被听见、记忆必须受到尊敬、愤怒必须得以表达、恐惧必须得以化解,他们对刑事司法应享有话语权。

  另外,刑事审判应适当考虑社会舆论。这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需要。不过,刑事审判在适当考虑社会舆论的时候应该坚持法治的底限,即依法定罪量刑,要坚决反对两种倾向:一是为了迎合社会舆论,而法外定罪量刑;二是为了迎合社会舆论,而不讲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

  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

  最高法决定对此案调卷审查,也体现出对民意和被害人权利的珍视,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第一,避免被害人的家人上访甚至复仇。在故意杀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的免死判决,常常引起被害人家属的不满,进而长期上访甚至私力复仇。10岁孩子被残忍杀害,其家人遭受的是毁灭性打击,他们也很难接受免死的判决结果。法院的公正判决可以使他们免于这种歧途。

  第二,回应严峻恶性犯罪现实的需要。近些年虽然恶性暴力犯罪趋稳,但极端的强奸杀害未成年人案件还时有发生,民众对此深感不安。我们应该做的,是进一步强化刑法的威慑力,尽可能降低恶性犯罪,而不是急着不适用死刑。

  第三,顺应民意的需要。民意对被害人亲属予以同情,要求杨某以命抵命体现了民众追求公正的朴素情感,即恶有恶报。正如康德所言,“任何一个人对人民当中的某个个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是他对自己的作恶。因此,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

  第四,警醒犯罪人的需要。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在日本著名的福田孝行杀人案中,被害人亲属要求法院判处犯罪人死刑,其给出的理由是:“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无情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地,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体会到,他人的生命也是如此。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

  □汪明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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