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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带“互联网光环”

2020年05月2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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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

  

  民法典自起草肇始就贯穿着“互联网+”的时代印记,也格外注重网络延伸出的民事权利保护。

  民法典草案,如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大法。民法典起草之时正值我国互联网勃兴之际,因而明显地贯穿着“互联网+”的时代印记。

  相比百年前欧洲各国民法典,我国民法典最大亮点之一就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这对于网民的权利保障和互联网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首先,人格权脱离侵权法体系独立成编,成为网民基本权利保障法。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各项自然人的传统权利被详尽地加以描述,充分体现出民法典一切以“民众利益为中心”的立法宗旨。网络虚拟世界是自然人现实世界权利的延伸,现实世界所有的权利,在互联网环境中都应有所映射。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人格权法编将成为网络人格权保护最重要的请求权基础。

  目前,人格权法编在法典的第四编,位于总则、物权、合同等编之后,在我看来,人格法权编不妨再进一步前置到第二编,更能显现出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

  其次,新型人格权成为网民权益保护的新发展,而网民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知情权、处分权、更改权、注销权等都可以在法典中找到基础。

  与此同时,民法典新型规则,还有利于保护“网络发言”。比如,“网络错误通知责任”最早在2014年时写进了最高法司法解释,此次被正式写入民法典。其基本含义是,权利人如果认为某用户对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有权通知平台删除或屏蔽。通知应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信息。但如果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平台损失,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错误通知责任核心在于保护网络表达权利,减少因“水军”“网络公关”举报给网络表达者造成的损害,增加滥用规则的违法者的法律成本。

  虚拟财产在二审稿之前曾被纳入到“物权”客体之中,经征求社会意见,考虑到虚拟财产存在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一刀切式地放在物权里非明智之举。在现有版本的民法典中,并未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性质规定,仅规定为“法律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在民法典继承法编中,删除了原《继承法》对可继承财产的列举方式,将“合法财产”全部纳入到可继承范围。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虚拟财产属于合法财产,应属于继承范围。不过,一些虚拟财产具有强烈的人身权属性,比如,微信账号既有支付信息和现金,也有通讯等社交信息。一般认为,网络账号的人身权部分,按照网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实名注册信息,不能随便继承账号。但账号中的财产权利,则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范围。所以,虚拟财产并非是全部都能纳入到可继承财产中。

  目前,现有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态度是“接纳但不明确”,或许是以待后续特别法律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不过,就我国法律体系看,最适合写明虚拟财产性质的法律非民法典莫属。

  作为新时代民法典,从我的观点看,不妨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进一步予以明确,区分人身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其中人身权利部分依照国家网信办相关法规以及网安法相关规定处理,财产权部分应按照具体性质,纳入到债权或物权体系。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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