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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降或不降,都宜用数据支撑

2020年06月01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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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

  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与否,需要更多基础数据的论证,而不是个案中的情绪化论证。

  最近几年,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格外引人关注,全国“两会”虽然已经落幕,但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并没有停止。在今年的“两高”工作报告中,有关未成年人议题也着墨颇多。例如,最高法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最高检落实防治校园性侵“一号检察建议”等等,都意在用法治呵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与此同时,也一直有人呼吁,针对目前出现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恶性犯罪案件,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是近几年的热点话题,其降低与否,都能引来争议。无论是选择降,或者不降,皆会招致对立面的激烈炮火。

  “由刑罚来惩戒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之犯罪未成年人,意在惩恶扬善,督促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顺利复归社会”

  面对部分撕裂的社会舆论,当下尤其需要顺渠堵漏、求同存异,以寻找和建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路径的最大公约数。

  对犯罪未成年人施以必要惩教,既顺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及矫正规律,亦符合公众对公义公平之司法认知,这可能便是探讨刑事责任年龄的出发点与终结点。正是基于这个共识,由刑罚来惩戒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之犯罪未成年人,意在惩恶扬善,督促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顺利复归社会。

  首先,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并非始终如一、一成不变,而是随具体国情和司法理念之发展而不时进行调整,特别是结合未成年人心智特征及民众刑罚观,以适应变化着的社会现实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设置点,需要进一步科学和规范地进行探讨,但这本身并不构成对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障碍与预设前提。

  其次,关于论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与否,目前面临最大的困难就是缺乏基础数据,特别是关于较长时期内整体及特定犯罪形态与变化的相关数据。

  “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应通盘考量案件性质及发展变化的未成年人心智,以实证、理性及务实的态度来研判其可能性”

  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实际上牵扯到几个责任年龄的调整,包括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及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因而,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绝非仅仅只是降低14周岁那样简单,而应当对此有全面统筹的认知。应通盘考量案件性质及发展变化的未成年人心智,以实证、理性及务实的态度研判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无责任年龄、绝对无责任年龄及减轻责任年龄调整的可能性及其幅度。

  目前舆论热议的刑事责任年龄,可能主要聚焦于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上,比如有人主张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普降至13周岁甚至更低。于是乎,相关问题将接踵而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受限于目前所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所犯八种犯罪之限?对犯罪类型是否需要增删?围绕这些入罪化及除罪化问题,几乎皆缺乏基础性数据特别是纵观性数据支撑,无论是降低还是究竟降到何处适宜。

  简言之,我认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与否,应该是个开放性的问题: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不可以调整,但应在基础数据详细、有把握的前提下去合理评估与科学权衡。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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