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生态环境的“守土有责”,需要地方政府严格执法,也需要其责任意识和权利精神。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一场特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濮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坐在原告席上的是代表濮阳市政府出庭的濮阳市市长杨青玖。
此次诉讼,源于2018年的一次污染事件。当时,黄河下游重要支流濮阳金堤河被偷倒危险废物,经查,是吴某等人将约270吨废酸液从山东拉回倾倒在此。吴某等人被判刑,而当地为此花费巨资的应急处置及环境损害,却无人埋单。为此,濮阳市政府将危险废物源头山东聊城德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
由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生态赔偿诉讼,在河南是首例,全国也不多见。类似跨境污染事件,此前也有发生,但大多只是追责某些个体,而相关损害要么被放任自流,要么由政府埋单修复,鲜有地方政府出面对企业进行生态索赔的。
但实际上,地方政府本是环保的责任主体,理当守土有责。生态环境,谁污染,谁赔偿;谁损害,谁修复,也是法律原则。所以,地方政府就此提起法律追索,是其职责所在。而这也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在2017年公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赔偿权利人已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地市级政府。
地方政府发起的生态索赔,成为罕见个案,背后是权利和责任意识的淡薄。在一些地方,发生污染事件,政府部门首先想到的是司法追责,而忽视了自己的“权利人”角色,还不习惯于把自己当成平等的民事主体,通过司法渠道去争取应得的权利。这就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一些地方形同虚设,未能实现其环境权益的救济功能。
当然,责任心之外,利益关系也决定了,在一些生态赔偿案里,一些地方政府难以担当公正、积极的角色。比如常州毒地案,污染企业早被锁定,却仍由当地政府为其污染修复埋单。甚至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企业履行赔偿修复责任,也被当地法院驳回。
其中原因再明显不过,许多污染企业都是地方纳税大户,是其经济支撑所在,一些地方政府为此不仅不积极索赔,还会给相关诉讼设置障碍,以保护企业。
此次,濮阳市政府主动提起生态索赔,值得称道。但也要注意,这一个案具有特殊性。涉事污染企业远在山东,地方政府在提起索赔时无利益纠葛,不用担心本地税收等损失。因而,它固然是个进步,但也得承认它只是一个有限的进步。
不管怎样,濮阳市政府提起生态索赔,这样的“首例”不妨再多些。生态环境的“守土有责”,需要地方政府严格执法,也需要其责任意识和权利精神,希望更多地方政府都能拿出环保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精神,积极主动履责,让“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落到实处。
□于平(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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