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中国新闻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12:中国新闻
下一篇

中消协就电动平衡车发布消费警示: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不能在机动车道骑行

电动平衡车属性不明 不当使用风险大

2020年06月1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分享:

  新京报讯 (记者戴轩)近几年,一种“电动平衡车”产品十分流行,小区、公园甚至道路旁,不时可以看到青少年骑行的身影。随着电动平衡车热销,使用中发生事故的投诉和消息报道时有发生,但其风险尚未引起消费者尤其是广大未成年人家长的足够关注。为此,中消协从网上购买了几款热销的电动平衡车,邀请有关专家对这类产品进行了分析点评。昨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出警示称,该类产品适用场景不明确、载人行驶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应予以重视。 

  产品属性不明确 缺乏相应规范

  专家发现,备受青少年追捧的电动平衡车既不属于儿童玩具,也不属于运动器械,其产品属性和适用场景缺乏相应的规范,导致消费者将这类产品误以为是儿童玩具,忽视其中存在的风险。

  某搜索平台的数据显示,家长们往往把电动平衡车当作玩具,或是可以锻炼孩子运动能力的运动器械来选购。电动平衡车的产品说明书则一般将其描述为“运动娱乐工具”,有的平衡车将骑行者的使用年龄界定为“5至12周岁”。而在购物网站上,电动平衡车的销售页面多以青少年为主角,甚至直接将产品描述为“智能儿童”平衡车,这些都会误导家长将这类产品理解为“玩具”。

  儿童玩具专家介绍,我国《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6675.2)中对电动童车的速度限制为“在玩具通常坐立或站立的位置加载质量为(25±0.2)kg的负荷,测定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8km/h”。而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电动平衡车大都是按照《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GB/T34668-2017)的要求,速度限制为20km/h,最高时速相当于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远高于玩具的安全要求。

  而且电动平衡车完全依赖驾驶者重心的移动来实现加速、减速和转向,安全性和稳定性远低于电动自行车。如果平衡车速度过快,消费者尤其是儿童很难平稳掌控,极易因失去重心而摔伤。

  在道路上使用增加自身与他人安全隐患

  按照《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GB/T34667-2017)的定义,电动平衡车是“配备有可充电的电驱动系统,以自主或人工操控模式来保持动态平衡的轮式载人移动平台”,该标准是按照代步工具或者载人工具进行技术规范的。

  但在道路交通安全专家看来,电动平衡车没有驾驶资质要求,没有方向盘和手动刹车,行驶时速高噪音小,刹车距离普遍过大。消费者在道路上使用,不仅增加了自身安全风险,也给其他驾驶员和行人带来了安全隐患,因此,作为交通工具目前不被交管部门认可。

  现实中,因电动平衡车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多有报道。2020年4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发生一起出租车与骑着电动平衡车的8岁男孩相撞事故,送到医院后,男孩已无生命体征。据出租车后方的轿车驾驶员称,出租车行驶至丁字路口时,男孩沿斑马线骑着平衡车进入辅道,随后两者相撞。2019年8月,山西一名男孩在马路上骑电动平衡车时突然摔倒,趴在了电动平衡车上,随后电动平衡车失去控制,带着孩子驶向马路中央,所幸后面的摩托车和轿车及时刹车,才没有发生意外。

  经营者风险提示不足 消费者缺防护意识

  此外,电动平衡车经营者在销售时,为了推销产品往往只注重宣传便利和优势,对风险警示和防护提示不足。很多消费者反映在购买电动平衡车时,经营者宣称该产品容易操作、是安全的,甚至有一些产品在广告中展示的骑行人员也没有佩戴任何安全护具,这就很容易让消费者忽视安全风险,忽略佩戴安全护具。

  据北京儿童医院顺义妇儿医院官网披露,2020年5月的一个晚上,该医院综合外科朱医生在值班期间接待了4位由于玩电动平衡车导致摔伤来急诊的孩子。他们年龄最小的只有4岁,最大的也才10岁。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骑行时都没有佩戴任何护具。

  ■ 提示

  不建议为年龄较小儿童购买

  中消协发布消费警示,电动平衡车产品属性不明确,不当使用风险大。

  中消协介绍,目前市场上的电动平衡车普遍不是按照玩具安全标准规范设计生产,也未列入国家玩具安全认证,从其产品说明书的相关信息看,不属于儿童玩具产品。该类产品速度大于8km/h、没有扶手、上身不固定、需要靠重心的细微变化来调节,平衡车的停止、前进和转弯都是靠着身体的前后左右倾斜来控制,这就要求骑行者具有较高的身体控制和平衡能力。年龄较小的孩子由于身体协调与平衡机能还没有发育完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意外,且有些严重的意外事故可能会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出于安全健康考虑,不建议家长为年龄较小的孩子购买和使用。

  中消协表示,电动平衡车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之列,而是与滑板、旱冰鞋等性质相近、功能相似,可以看作是滑行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因此,电动平衡车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更不能在机动车道骑行,只能在一些专用场地或封闭场所使用。使用时应尽量选取路面平整、没有其他车辆以及行人较少的场所,保证骑行者和他人的安全。

  中消协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电动平衡车的产品属性,完善有关电动平衡车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尤其是要严控电动平衡车的最高设计车速、超速保护、低电量保护、驻坡能力及保护、充电锁止、防飞转保护等与消费者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技术指标,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正确使用电动平衡车建立完善的技术法规和监督依据。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