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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开车撞伤小偷:司法考量需兼顾法理事理情理

2020年06月27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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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处理“追小偷”案,要避免“强人所难”式要求,也不能“只论动机,不看限度”。

  “失主开车追3公里撞伤小偷‘涉嫌故意伤害’”一事,这两天引发热议。

  事情原由是:江苏南通男子孙某发现车内钱包被盗,见盗窃者卞某正骑着电动车要跑,于是开车追了三四公里,最终将其撞倒。经诊断,卞某左腿骨折。如今,卞某在医院被监视居住,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钱被偷后追小偷”,合乎人之常情,可在此事中,失主开车撞伤盗窃者的情节,为其性质认定增添了难度:当地警方的处理保留了弹性空间,认为他“涉嫌故意伤害”,但又做出取保候审的处理。而孙某自述“自己家庭困难,被偷的钱是他下个月的房租”的情况,更增添了此事的话题性。

  毫无疑问,这又是一起“好人”与“坏人”作斗争,结果“伤敌亦自损”的案件。近年来,这类案件时有发生:如河北唐山小伙追赶肇事逃逸者致其被火车撞亡案,福建男子追小偷致其身亡案等。这些案件也屡引争论,并经历了性质认定上的“变化”。

  更近的,则是6月11日湖南岳阳市中院审理的“小偷被失主驾车追赶致伤反告失主案”,一审按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二审则认定失主是正当防卫。

  同样是“追小偷”,这次案件中孙某由被害人变成被告人,其行为又该怎么认定?当地警方认为涉嫌“故意伤害”,网上很多人则倾向于“正当防卫”。依我看,其角色转换需要从不同角度加以认识,而司法层面的考量要兼顾法理、事理、情理。

  就该案说,发现财物被盗,当场追赶疑似小偷者,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但其直接将小偷撞倒的行为,是否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呢?

  在我看来,不能仅考察孙某撞倒卞某那一刻的行为,还要联系整个追赶过程。在孙某具备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比较其财产遭受的侵害与卞某人身遭撞击造成的损害和危险要大得多。但判断“是否超出限度”,还得看有无造成重大损害,卞某的伤情自然也是个要考虑的因素。若孙某确实防卫过当,当地警方认定是故意伤害但允许取保的偏宽松处理,无疑是合乎情理的。

  毕竟,对于犯罪的认识,必须强调其危害社会的本质特征。就将小偷撞伤行为而论,看待其危害性时,不能忽视被民众广为认同的基于情与理的评价。“只要造成了伤害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很容易陷入机械执法的泥潭。

  小偷有错在先,如果还一错再错——被发现后拒不交还盗窃的财物,这也赋予了失主或见义勇为者追赶和保护财物行为正当合法性。该案就存在这种情况,依照刑法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孙某免除处罚也恰如其分。

  事实上,对“追小偷”之类行为的认识,还涉及公民的另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但在此过程中的“次生伤害”怎么看待,须置于具体情境下考量,也须兼顾法理、事理、情理。

  进一步讲,从山东于欢案到昆山反杀案,再到福建赵宇案,近年来有关正当防卫的讨论已有太多。如何对类似案件定性,不仅事关双方切身权益,也事关整个社会的司法导向。在司法实践中,厘清正当防卫的边界,让类似案件判决既符合法律,又不悖情理,确需格外审慎。

  对司法部门和公众来讲,也有必要意识到,正当防卫认定既不必扩大化,也不能机械化,而要把握好不偏不倚的分寸。

  如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指出的,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经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常见的比如“假想防卫”“挑拨防卫”“事后防卫”等,都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追小偷”案件,显然也该如此,既要避免“强人所难”式要求,也要避免“只论动机,不看限度”的情况。要让每起个案的办理,都经得起法治检验。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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