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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新规则下,民间借贷如何良性发展

2020年08月2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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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制图/高俊夫

  金融观察

  新规倒逼民间借贷的资金提供方自觉主动地把借贷利率降下来。但是否会奏效,仍然有待对市场的实证观察。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修改2015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幅下调了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水平。此前,我国的司法规则是“两线三区”标准,即当借款人未依照约定主动支付利息时,法院最多支持24%的年利率;借款人主动支付本息后,超过36%的年化利率的部分,仍可通过法院要求返还。而现在改为“一线两区”,即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准,目前的行情即年利率15.4%。

  LPR的四倍是司法保护水平的上限,即超过这个利率标准的利息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不同于每一笔实际的民间借贷的利率,也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能以不高于LPR四倍的利率从民间借到钱。事实上,2015年之前,我国也实行过民间借贷利率的“四倍规则”上限,只不过那时的基数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

  现在司法保护上限改为以LPR这个更为市场化的指标为基数,自然更科学。在乘以四倍这样一个固定值后,制度设计者的意图是倒逼民间借贷的资金提供方自觉主动地把借贷利率降下来。但是否会奏效,仍然有待对市场的实证观察。如果需方信用程度低、风险系数大,过低的司法保护水平也会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日新闻发布会上所言,将导致部分借款人得不到资金、或是更多民间借贷转入地下。

  本文不拟对司法保护利率水平的数值高低的适宜度再多做评价,而拟略加阐述如何通过利率以外的手段对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实施综合治理。

  一是有效利用明年元旦起施行的《民法典》,让更多担保财产实际进入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利率高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借款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品。《民法典》新增了海域使用权等法定可抵押财产品种、简化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必备内容,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非书面协议地设置动产浮动抵押。借款人和放贷人若能妥善使用这些资产,将有效降低借贷风险和用于对抗风险的利率。

  二是充分规范债务催收行为。民间借贷往往与高利贷相联系,而高利贷的一个重要隐患是可能引发恶性的、甚至暴力的催收行为。如果能从行为端做到严格控制,民间借贷高利率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冲击就能大大缓解。从根本上说,高利率的正当性是为了对冲债务不能偿还的风险,利率越高,本来就意味着放贷人越预期贷款难以收回。高利率索取人本身已经在利率中内化了收不回债务的风险因素,理当有接受不良债权的合理预期。若高利贷人能通过手段如数收回本息,那其高利的索取也就失去了正当性。管好贷后端,能倒逼更为审慎的放贷质量。

  三是允许企业家成为个人破产重生制度的先行先试者。“破产”虽然听起来不光彩,却是现代社会的个人洗清债务,从头再来的机会所在。现实中很多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其实是为中小微企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股东。企业经营失败亦未必能完全归咎于他们。一方面,近年来中小微企业承受的宏观经济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愈来愈加码的失信人联合惩戒制度实际上已经令人充分承受了类似于破产的行动受束缚之苦,故而,探索允许企业家成为个人破产的先行先试者,重新解放他们的生产力,亦是当前民间借贷困局的一种“突围”方式。由于破产的大规模债务清除效应本质上也无法通过放贷人提高利率来化解,故这同样将有助于倒逼更为审慎的放贷行为,让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更为良性。

  □缪因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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