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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伤猥亵妻子者,巨额赔偿有违法律初衷

2020年08月31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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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基于“熟人作案”性质,司法机关对案件从宽从轻的处理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因索赔方有错在先,不可把满足其要求作为不起诉的标准。

  近日,与湖南永州“男学生踹伤猥亵男反被刑拘”事件相似,山东博兴一起“丈夫打伤猥亵妻子者反而要以巨额赔偿求谅解”案再引关注。

  据新京报报道,2019年6月30日,郑某与邵某、刘某、妻子魏某在博兴县新城某酒店吃饭。酒后,魏某开车带上述三人离开,其中刘某坐副驾驶座,邵某、郑某坐在后排,邵某在车内对魏某实施猥亵,郑某见状扇了邵某两巴掌,又脚踹其右腿。魏某停车后,郑某将邵某从车上拽下,再踢其左腿。后经法医鉴定邵某为轻伤一级。2019年8月30日,郑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刑拘。9月9日,因赔偿邵某各类损失19.5万元,郑某获得邵某谅解,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31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而当地近日最新通报称,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经调查组与双方当事人核实,双方对和解事项无异议。但据郑某女儿介绍,其父母之所以要拿巨额赔偿取得原谅,是怕留下案底影响她的前程。也就是说,如郑某不以赔偿换取邵某的谅解,就很有可能会被起诉,并定罪判刑。如此说来,郑某被不起诉,好像是用赔偿换来的,这恐怕不是法律的本意。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包含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种。

  法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而酌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考虑到案件实际危害不大,对其诉权的一种放弃,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博兴县检方决定对郑某适用的是酌定不起诉。

  虽有规定,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检方决定酌定不起诉的,须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但这并非前提条件。适用酌定不起诉,还包括“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等情形。因此,是否决定不起诉,归根到底还是检察机关依法拥有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本案中,在妻子被邵某公然猥亵后,丈夫郑某激愤之余,又将邵某拖出车外殴打确属违法,邵某要求赔偿必要的治疗费于法有据,却不能成为其索要巨额赔偿的理由。因为,“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要求赔偿的是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若受害人以巨额赔偿为要挟,检察机关显然不应予以迁就,更何况邵某是有错在先。

  实际上,在郑某认罪悔过、积极赔偿邵某医疗费等损失后,如果邵某依然不予谅解,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认定郑某的行为属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情形,同样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这并没有法律障碍。

  基于这是一起“熟人作案”案件,当地司法机关从宽从轻的处理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对这种索要赔偿方本就有错在前的案件,赔偿只是案件考量的一个因素而已,不可把满足赔偿者的要求作为不起诉的标准。

  赔付伤者的必要损失可以理解,但索要巨额赔偿,还以法律撑腰,那就背离了法律的正义精神。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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