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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投稿须经导师同意,并不是要“为难”学生

2020年10月23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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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审核论文不是导师的权力,而是其义务。但针对学生的疑虑,学校也当有预防性规定,防止审核权滥用。

  “研究生发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否则无法评奖、评优。”近日,来自吉林大学法学院官网的这样一条消息引发关注。

  据报道,吉大研究生院发布的《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等学术成果管理的通知》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通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就成果名称、署名人、登记时间等关键内容进行登记。

  此外,该通知中称,研究生在学期间未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不得用于评奖、评优、申报各类项目和学位论文成果要求等。

  从强化导师责任、严格研究生恪守学术诚信、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整体要求上讲,这是个程序性的正常规定,没什么问题。

  导师有责任对学生的论文加以审核,学生应将投稿论文让导师审核。其基本逻辑是,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一旦被查实,导师负有连带责任甚至重要责任。既然要求导师负有责任,自然就要导师加以审核,不然导师无从知晓学生要发的论文有无学术不端问题。

  与部分网友的直观感受有所不同的是,审核论文并不是导师的权力,而是导师的义务。

  吉大研究生院所发文件的依据是《吉林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和学术规范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而且,教育部等三部委在9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中,也要求导师“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也就是说,不管在哪个层级的文件上讲,这都是导师的义务。

  更何况,普遍而言,导师的学术水平会高于学生,学生在稿件投出前让导师审核,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有助于提高论文水平,而不是相反。

  当然,社会舆论的担忧也有一定的道理。导师的权力是否因此更大了?个别导师会不会要求署名加上自己,或是故意不让学生通过?或者,导师由于自身事务繁忙,会不会因为长时间没有审核过关而延误学生投稿?这些问题,的确有可能出现,相关学校也有必要正视,而不是一味用理想化的状态来制定规则。

  对于这些实实在在的担忧,吉大有关方面需要在后续执行中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要求,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建立学生的申诉机制,或是对导师的审核期限予以规定。

  从平衡双方权利角度说,通知所述应为程序性规定,即只要学生投稿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导师就应放行;即使学术水平达不到导师要求,也应让学生投稿——毕竟,学生的成长需要一个过程,不经历被毙稿,对自己的学术水平也难有切身认知。

  同时,为了避免给学生和导师造成负担,可以考虑信息化管理方式,在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上加以执行,让整个流程更顺畅,有据可循,也容易管理。

  概而言之,研究生投稿须经导师同意,不是导师的权力,而是导师的义务。但学校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预防性规定以及给学生提供必要的申诉机制,打消社会以及部分学生的顾虑。

  □任孟山(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导、研究生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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