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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试点 助推我国由人情社会向信用社会转型

2020年11月12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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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和不断完善,有利于助推我国由人情化的人格社会向非人格化的信用社会加速转型,使商业的归商业,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深圳准备试行的自然人破产制度,为完善我国破产法体系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最高法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

  鉴于国内社会征信系统尚有待完善,且老赖问题较为突出,部分舆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是否会为恶意逃债打开方便之门存在担忧。这种担忧有一定道理,但却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一种理解偏差。

  个人破产制度规范的是“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债权债务问题,且其制度的出台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债务人本身具有辨识、筛查等效用,对具体的恶意逃债行为等则主要靠刑法等进行规范和威慑,因此搭建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具有对恶意逃债行为的系统性惩罚,即基于理论和实践上,个人破产法都不会自发导致道德风险,且恶意逃债行为并不是道德风险问题,而是侵占和非法占有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现象。

  现实中出现的老赖,恰源自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顾名思义,老赖在严格的法律定义上是具有恶意逃债行为的债务人,即债权人明知道老赖具有偿还能力,恶意逃债者也知道债权人知道其具有偿付能力,但在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的场景下,债权人拿其没办法,很难有效管束恶意逃债者的非法侵占行为,因为老赖有意将资产进行了复杂的隐匿操作,给执法带来了难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打赢了官司要不回钱。

  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无疑将有助于让老赖现形。首先,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对老赖具有事先防范的作用;同时,也有效地厘清了债务人的不同法律权责,即一旦发现隐匿资产就可能不再是民事商事纠纷,而可能是刑事行为,进而对债务人隐匿资产具有了更强的威慑效用。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有助于对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事中监管和事后民事/刑事追责。

  再次,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后,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一旦被发现存在失信行为,将面临民事、行政、刑事等的惩罚,失信人将很难获得正常的商业机会,如很难接受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很难找到商业伙伴等等。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并非为老赖提供方便之门,而是抬高了老赖的失信成本,提高了对老赖的惩罚能力。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最为积极的作用是,为个人提供了制度化的试错容错制度,为“诚信而不幸”的人提供了东山再起的制度场景,不仅有助于鼓励创新创业,激发个人参与经济社会的内生活力,而且有助于完善社会征信体系,降低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成本和交易成本,为市场的自律自治和社会的私力自救互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和不断完善,有利于助推我国由人情化的人格社会向非人格化的信用社会加速转型,使商业的归商业,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进而从微观上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有效保障,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进而真正有效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总之,当前我国正式进入了以内循环为主、内外循环相互促进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创业等将会如百花齐放一样遍地开花,经济社会整体性的风险水平和风险偏好会升高,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完善和推广,无疑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经济社会整体性的风险管控能力和风险可承载能力。

  □刘晓忠(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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