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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直播带货 不妨建立“监督维权直通车制度”

2020年11月23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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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观察

  

  规范直播带货需要社会的合力,只有立法部门、监管部门、消保组织、直播平台、直播行业从业者、关联企业、消费者等共同参与,共担责任,给直播带货配置好“制度监控”,才能不断矫正直播带货的方向。

  11月20日,中消协指出,今年“双11”促销活动期间消费负面信息主要集中在直播带货、不合理规则两个方面,并点名汪涵、李雪琴直播带货“翻车”等。11月21日,李雪琴方回应称,没有参与任何直播运营,对直播数据统计过程毫不知情。

  中消协发布的这份报告相当于给“双11”所做的“CT扫描结果”,所指出的问题既有共性问题,也有个性问题,有关直播带货的共性问题居多。这两年,直播带货成了一种营销的风口,成了新型消费的引擎,也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新风险点。实际上,此番中消协点出的直播带货问题大都是之前就已经“发作”的“慢性病”,已经具备了常态长期生存的特征。

  直播带货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消费体验,也促进了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促进了“双循环”,起到了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等作用。然而,直播带货行业存在的数据造假、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甚至三无产品、售后服务难以保障等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直播带货市场以及相关产业链条的健康发展。规范直播带货已成为一种消费需求和监管需求,已成社会共识、当务之急。

  直播带货首先应该带“法”,目前,《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直播带货的广告代言、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均有分散规定,监管维权部门应该针对直播带货的特点和暴露出的问题,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管理规范直播带货的法律依据,对直播带货的行为类型和环节进行定性,明确直播带货的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监管维权的抓手。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正在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的制定征求社会意见,这些规章将网络直播带货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直播带货必须提供回看功能,网店不得通过删除差评、好评前置等方式误导消费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应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这些立法方向切中了直播带货的细节问题,完善了直播带货管理制度,明确了直播带货的行为标准和管理标准,值得期待。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以及关联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守住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严格自律,承担起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广告真实性核验等责任,从源头减少侵权问题的发生。当然,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生产源头的质量监管以及对带货过程的监测,对经营者进行倒逼。

  从2016年3月15日,中消协就建立启动了电商直通车平台,众多电商企业都已入驻平台,承诺优先处理、妥善解决各类投诉,保证了平台处理投诉的高效率,极大方便了消费者就近维权。笔者建议,可以把消协的电商直通车开到直播带货行业,建立直播带货“监督维权直通车制度”,引导或要求直播平台、头部主播等“上车”,一般而言,在每一个带货直播间、每一次直播带货活动中,都同步链接市场监管部门、消保组织、直播平台的维权渠道,由监管维权人员对直播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并高效受理处置消费者投诉,对直播运营人员进行约谈、指导或警告等。针对一些带货量较大的头部主播或规模较大的直播活动,监管维权人员也可直接驻场参与直播,现场监督维权,为活动把关,为消费者撑腰。

  规范直播带货需要社会的合力,只有立法部门、监管部门、消保组织、直播平台、直播行业从业者、关联企业、消费者等共同参与,共担责任,给直播带货配置好“制度监控”,才能不断矫正直播带货的方向,摒弃直播带货的问题,净化直播带货的市场环境。

  □李英锋(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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