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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建议
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2020年是“十三五”收官之年,也是迎接“十四五”的关键一年。在十四五规划中,金融监管相关内容被多次提起。
根据中央部署,当前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范围主要为“7+4”类机构,即负责对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即四板)、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即地方AMC)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4类的监管。
2020年,北京金融监管做了哪些工作?2021年,北京金融又将在哪些方面迎接开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北京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郝刚,就此接受了新京报贝壳财经的专访。
对违规机构出具整改通知近300份,约谈违规企业200余次
新京报:北京是如何构建起自己的“7+4”类机构的监管体系?
郝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我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努力提升“7+4”类机构监管质效,促进地方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监管机制建设方面,2019年3月,北京市率先建立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在解决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优化金融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增强了监管合力,促进了监管效能发挥。
除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外,北京还构建了多层次“联动”监管模式,实现监管全覆盖。目前,已形成“央地联动”“市级部门联动”“市区两级联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等体系。
在“央地联动”方面,我局积极争取中央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于疑难问题同“一行两会”的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在“市级部门联动”方面,我局与工商、税务、公安、银保监等部门加强监管协同,深化在工商登记、纳税记录、立案侦查等方面的信息共享,逐步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在“市区两级联动”方面,我局与各区金融办密切协作,强化市级统筹和指导,夯实属地责任。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方面,我们正在以非现场监管为抓手,建设实时数据监测体系,建立各类机构按月报送数据制度,持续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新京报:北京是如何做到“以处罚促合规”助力金融行业行稳致远的?
郝刚:一方面,我们会用足用透现有处罚手段。具体而言,目前我局现场或电话约谈违规企业200余次,针对企业违规行为和风险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监管;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7+4”类机构出具整改通知近300份,对19家违规典当企业下发监管函,对1家融资租赁公司出具警示函,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另一方面,我们同期也在开展存量清理规范工作。目前,我们已对未参加年审的14家典当行及其6家分支机构终止其经营许可资质,对1家超期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北京分公司做出不予换证的决定,下发37家异常经营商业保理企业名单,要求各区清理规范,引导5家商业保理公司通过注销、变更等形式退出商业保理行业。我们希望通过清理让不好好做业务的机构退出市场,使市场更加规范,为地方金融行业提供一个更优质、更清澈的发展环境。
新京报:当前,北京在日常监管中如何通过“科技赋能”提升监管质效?
郝刚:对于日常监管,我们主要是从数据化、线上化及智能化三方面来实现提升监管质效的目标。
一是数据实时化,像小贷公司的数据,目前已实时接入行业登记信息系统,并已启动了融资担保公司实时数据接入工作,未来我们将实现小贷、融担、典当等8个地方金融行业的实时数据接入。二是操作线上化,当前,北京全市363家典当企业已实现了线上年审。三是监管智能化,例如地方交易场所,我们已经实现全部接入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交易数据进行智能化监控,可以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同时,为了规范权力运行,我局也在完善内部监管工作制度,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将权力锁在制度的笼子里。
统筹做好“加强监管与鼓励金融创新、服务实体”这道必答题
新京报:近期关于金融监管与促进金融行业发展、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讨论比较多。作为地方金融监管方中的一员,你是如何看待这一关系的?
郝刚:金融监管与金融行业发展、金融创新的关系,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我认为我们应从几个方面,逐层去理解这一关系。
首先,金融需要加强监管,所有金融业务都应纳入监管,这是一个不容动摇的基本方向。因为金融业与其他行业,比如科技业、制造业,有着很大的区别。金融业的风险具有巨大的社会外溢性。
一个金融业务如果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或企业经营本身发生了风险,这种风险造成的损害,决不仅仅是企业本身或它的股东、员工,而是社会大众。例如,非法集资,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就是社会大众,即广大的投资人。也就是说金融是一个通过杠杆“撬动”别人钱包中的钱的行业,因此,毫无疑问,金融业本身必须要加强监管。
其次,关于度的把握,即如何协调“加强金融监管”与“鼓励金融行业通过创新服务实体经济”之间关系?对地方金融监管而言,应该时刻关注“涉众性”问题。在坚持对涉众业务严监管的前提下,在守住制度规则底线的基础上,让市场去发挥决定性作用,让市场去劣存优,监管部门不必太多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金融产品成功了,我们很高兴;如果产品失败了,我们表示遗憾;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我们是要坚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手软。
从这个角度来说,评价一个好的监管者,不是大家都说他好,当然更不是都说他坏。一个理想的监管者是,只要你遵守制度规则去经营,你根本不需要知道谁是监管者,而一旦你越过红线,他就会出手,你知道是谁也没用。
对于创新,我们一直鼓励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一个金融产品也是要依靠服务于实体经济,最终实现它的经济价值和获取自己的利润。
当前,有一些互联网科技企业投身金融行业,这有助于金融与科技的结合,但要避免基于惯性思维,用科技创新的基础逻辑来理解金融创新,其实科技与金融这两个行业的基础逻辑是完全不同的。
对于科技公司来说,自己公司的资本、自己的好技术,自己的好主意,尽可以大胆创新、不断尝试,甚至不断地试错,但是金融业不一样。
金融说到底还是“代客理财”,“财”是别人的,相信你,所以让你管。所以金融业的基础逻辑是首先要保证“别人请你代为管理的钱是安全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因为,那是别人的钱。
“好”的金融科技产品必备三要素
新京报:现在有很多类型的金融企业在提供金融科技服务。10月25日“2020融城杯金融科技创新十佳案例”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揭晓。你与其他六位来自监管部门、协会组织等评委共同参与了评审工作。当前围绕金融科技的讨论也比较多,如果从产品与服务的视角看,你认为怎样才能称之为“好”的金融科技?
郝刚:一个好的金融科技产品,我认为应该从三个层次去理解。
首先,它应该是一个好的金融产品。怎么判断一个产品是不是好的金融产品呢?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这个产品一定是满足了客户的难点和痛点,比如让金融机构能以最快的速度识别风险,以更快的速度发放贷款。
另一个则是它的金融产品也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即一个好的金融产品应该是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而不能助长客户的非理性需求甚至是非法的需求。
我们知道,一些地下钱庄现在也会给赌客提供杠杆、提供金融产品。这些显然不是好的金融产品。现在有一些机构鼓励超前消费、非理性消费,比如有的机构宣传借钱过生日的产品,这恐怕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其次,一个好的金融科技产品还要有典型的科技属性。在金融科技这个范畴,技术的先进性当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最主要的,因为这毕竟不是纯技术意义上的评判。它需要有清晰的科技赋能功能,也就是说科技使该金融产品有了质的提升。
我们看过一些所谓区块链的金融科技产品,往往是为了区块链而区块链。不使用区块链技术,大家看到的效果与使用后并没什么实质性的不同。
再次,合法合规性,这也是一个优秀金融科技产品所必备的要素。目前,我们看到很多大数据方面的金融科技产品,其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是存疑的。一些互联网企业根据客户数据信息,开发了一些金融科技产品,但这些数据在金融方面的应用是否经过了授权,值得研究。
核心观点
●对于日常监管,我们主要是从数据化、线上化及智能化三方面来实现提升监管质效的目标。
●所有金融业务都应纳入监管,这是一个不容动摇的基本方向。因为金融业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的风险具有巨大的社会外溢性。
●在坚持对涉众业务严监管的前提下,在守住制度规则底线的基础上,让市场去发挥决定性作用,让市场去劣存优
●一个理想的监管者是,只要你(企业)遵守制度规则去经营,你(企业)根本不需要知道谁是监管者,而一旦你(企业)越过红线,他(监管者)就会出手。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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