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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眠”制度是为了让企业更好地“苏醒”

2020年11月30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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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休眠”制度将为企业度过短期经营困难提供喘息缓冲机会,使其能够择机再出发,也是良好营商环境的一方面表现。

  据报道,近日,国务院通报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其中,在关于完善保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中提出,试行企业“休眠”制度,并明确市场监管总局为转办部门。而此前,深圳已率先试行此“休眠”制度。如今,从最初的探索到更大范围试行,这一制度将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切实制度保障,并使市场主体免于后顾之忧。

  按要求,登记在册和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都须按时填报年度报告,为统计、监测和监管企业的市场经营状况提供基础数据;如不再经营则应办理注销登记。

  但今年情况特殊,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等不确定因素影响,不少市场主体面临短期经营困难,不得不暂时歇业停业的情况,特别是遭受疫情冲击严重的旅游、贸易、零售等行业,不少企业都难以达到年报等经营要求。而据部分督查组反映,如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即可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将为其再次创业设置障碍。

  所以,如果不为企业提供一个休养生息的缓冲期,使其能够“满血回归”,那将会挫伤不少经营者的积极性,也会令一些创业者望而却步。也因此,督查建议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设立“休眠期”,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承认其休眠期的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

  显然,此一制度将为经营者度过短期经营困难提供喘息缓冲机会,使其能够择机再出发。而让企业可以依法自由地设立、经营和退出,也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集中表现。

  但制度性改革,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企业“休眠”制度更是个新生事物,其施行必然会冲击既有市场监管规则体系。为此,要理顺企业“休眠”制度与既有上位法的衔接关系,推动相关配套制度改革,使企业可以依法合理“休眠”。

  同时,也要加快研究和防范由此可能带来的影响,特别是要对难以预料的各类负面影响,做好相应的风险预警和应对准备。比如,写字楼租金缴纳、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银行贷款还款延期、订单延期取消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问题,需有相应的配套设计。

  值得注意的是,让企业“休眠”,并不意味着制造“僵尸企业”或“沉睡企业”,更不是要使其逃避各类经济义务和社会责任。因此,建议特别强调,要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既避免企业无法“休眠”,也要防范其为逃避责任而随意“休眠”。要考虑设立“休眠”期限以及“复苏”条件和程序,使企业能够顺畅地启动和终止“休眠”。

  也要鼓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相关试点和创新,便利企业申请“休眠”,与此相关的政府部门也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使各类企业信用信息进一步归集,为企业申请和退出“休眠”提供数据支持。在企业“休眠”制度运行中,要尽可能实现“最多跑一次”乃至“不见面审批”,以减轻企业申请和退出“休眠”的制度性负担。

  此外,还要加大政策宣传和推广力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休眠”提醒和“复苏”预警,避免企业不了解相关政策而错失机会;对于“休而不退”的企业,要为其提供支持和帮扶,使其能够摆脱困难并重返市场经营;最后,要加强基于企业信用的“休眠”管理,对于无限期“休眠”的企业要“亮红牌”,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说到底,企业“休眠”制度的设立,不仅将使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也给了难关中的企业一个“起死回生”的喘息之机,其背后的千千万万个岗位也会因此有了更多转圜余地,而这无疑也是“六稳”“六保”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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