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旗管理规定首次发布: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
新京报讯 (记者罗晓静)昨日上午,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公安部又一新闻发言人李蓓亮相发布会。
警旗管理规定将根据执行情况修改完善
据李蓓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分为总则、警旗的式样和规格、警旗的授予和请领、警旗的使用、法律责任、附则6个章节,同时附有警旗旗面式样和警旗的制法2个附录。
《管理规定》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政治工作部门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警旗授予、请领、核发和宣传教育等事项,警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警旗制作、发放、回收处理等,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项。
《管理规定》要求,使用警旗必须报经受旗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划、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使用警旗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目前,《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仍处在试行阶段,公安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结合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完善,也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李蓓说。
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确定
12月2日是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昨日,李蓓在发布会上透露,“今年的活动主题确定为‘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就是提醒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既要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参与交通,又要了解安全隐患,掌握防护技能,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2012年11月1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自2012年起,将每年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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