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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设“冷静期”,不是给家暴者“留空子”

2020年12月0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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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本意是避免离婚太“任性”,给婚姻危机一个“刹车”机会。

  协议离婚设“冷静期”话题再被热议。据报道,《民法典》将在明年1月实施,为贯彻其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近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而针对“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等问题,民政部12月4日回应称,“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诉讼离婚并无此规定。

  舆论对协议离婚设“冷静期”的某些顾虑,也说明公众对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的分工和定位有理解偏差,这也提醒司法部门,在《民法典》实施后,许多配套工作还需跟上。

  在这里,需要普及的法律知识,首先是,我国的离婚方式有两种,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前者是去法院诉讼,后者是到民政机关登记。而协议离婚的前提,就是夫妻双方对于离婚达成一致,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签订离婚协议书。这意味着,家暴发生后,只要夫妻中有一方不同意,有没有“离婚冷静期”,都不能协议离婚。

  其次,《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不是为了维护过时的“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婚姻观,更不是给家暴等恶习撑腰,而是避免离婚太“任性”,为婚姻引进“黄牌”机制。

  据相关调查,不少“闪婚闪离”都是因琐碎小事,而在冷静后后悔的案例也不少见。《民法典》为此设置“冷静期”,让协议离婚成了“两步走”:先去申请离婚登记,30天后双方再亲自去申请离婚发证。30天的“冷静期”,是为给婚姻危机一个“刹车”机会,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

  而如果“冷静期”内一方反悔不同意离婚,也说明之前就离婚而达成的共识很脆弱;若一方坚持要离,则可走诉讼离婚渠道,这样也能从法律上进一步廓清事实,给双方更牢固的保障。

  这次民政部的表态,既是面对民意反弹的及时回应,也是对相关法律常识的普法释疑。从法律角度讲,哪怕是夫妻中一方有家暴、出轨等严重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只要一方不同意,无论有无“冷静期”,都不能办理协议离婚。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只能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也要看到,虽然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是两个不同途径,但婚姻关系很微妙,不可能像立法规定的这么非黑即白。比如,在发生严重家庭暴力后,双方都同意离婚(特别是施暴方已经同意离婚了),但在这30天“冷静期”里面又会生出枝节来,如一方反悔,要求对方“补偿”,或施暴方又祭出甜言蜜语、发动三姑六婆来施压,另一方迫于压力又忍了……当此之时,提高离婚门槛对制止家暴难免会产生不利影响。

  之前在《民法典》立法时,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建议,对于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不适用“冷静期”。今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做出回应:将确立“离婚冷静期”的甄别机制,将家暴排除在外。但这或需在法律修订时才能得到呼应。而在此之前,所有实施协议离婚的都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

  这背后的现实因素是,民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不可能像司法机关那样,有能力查清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家暴情形,最终的甄选机制可能就沦为“一刀切”。但既然《民法典》已经正式公布,“离婚冷静期”即将实施,就应正视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在司法环节着力避免让家暴者“钻空子”。

  进一步言之,目前民政部门没有对于家暴等特殊离婚事由的甄别机制,这就需要,法院在离婚诉讼上对家暴受害者给予更多的司法政策倾斜,让其免受其害,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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