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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业务新规压实责任,方便对“看门人”追究

2020年12月0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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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观察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发布,市场希望其能够改变保荐机构作为“看门人”并不称职的局面。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发布顺应了注册制的需要。规则调整保荐代表人管理模式,将保荐代表人准入资格考试改为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即变为考试和水平能力测试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这将直接带来合格保荐人人数的增加,有利于满足注册制背景下项目不断增加后对于保荐人的需求。

  而且规则还建立了保荐执业规范,细化保荐项目承揽、立项、辅导、尽职调查、推荐、持续督导等关键流程的工作要求,压实保荐责任。同时健全保荐机构责任体系,强化保荐机构内部问责机制,完善勤勉尽责的示范标准,加强证券中介机构保荐协作,推动各方主体归位尽责,形成市场合力。因此,规则为追究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创造了条件。这一点对于注册制背景下让保荐机构当好“看门人”的角色至关重要。

  保荐机构作为股票市场“看门人”的角色定位是无可非议的。但市场非议的是,中国股市引入保荐制度17年来,保荐机构很好地充当好“看门人”的角色,甚至有的保荐机构还充当了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欺诈发行的“帮凶”。有的保荐机构只管收钱,不管发行人质量与发行人存在的问题,昧着良心帮助发行人包装上市,损害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发布,市场希望其能够改变保荐机构作为“看门人”并不称职的局面。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压实了保荐责任,方便了对“看门人”追究。因此,要让保荐机构当好“看门人”,这就要在监管的过程中,严格依法来追究保荐机构的责任,把新《证券法》所明确的保荐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在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上,关键是要做到如下三点。

  首先,是既要追究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延续过去那种重罚保荐代表人,而轻罚保荐机构的做法。毕竟《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压实了保荐责任,而且《证券法》也明确了对保荐机构的处罚措施。因此,该是保荐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必须由保荐机构来承担,而不能拿保荐代表人当替罪羊。

  其次,对保荐机构的处罚不能停留在“出具警示函”层面,还必须从法律层面作出处罚,除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外,还要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就欺诈发行与重大财务造假来说,显然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撤销保荐业务许可,这对于保荐机构来说是有震慑力的。

  此外,就是赔偿投资者损失,这对于保荐机构来说同样是有震慑力的。如在美国市场,安然公司因为财务造假破产,三大投行遭到重罚,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向安然公司投资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罚款,这一做法是值得A股市场借鉴的。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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