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未对孕妇特殊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就是为其平等就业设置了阻力。
怀孕期间参加教招考试获得笔试第二名、面试第一名,却因体检缺胸透项目,未被录取。近日,河南新乡一女子对河南新乡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平原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于12月11日在原阳县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
对于诉讼,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表示,不予录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招聘公告即载明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的考生,视为体检不合格”。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拒做胸部X光片项目,导致其不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对其不予录用,系依约行事。
此番回应看似占据了“依约行事”的道德高地,却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孕妇不宜做胸透检查,是常识,相关政策的设定和执行,理应事先对该特殊情况留有弹性处理余地。在笔试、面试情况出来后,再以此为由拒录孕妇考生,或符合约定,却不合情,也有不合法之嫌,因为它很难撇清对孕妇的歧视。
事实上,正如法律人士指出,该案例中,体检项目设置忽略女性特殊时期,本身就是对孕妇的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而据当事人透露,此次参与体检的还有另外5名孕妇,有孕妇甚至“为做胸透提前剖腹产”。显然,这在客观上给孕妇平等就业设置了阻力,甚至可能衍生安全风险。
招考单位要求应聘者提供完整体检报告,并非过分要求,但在此同时,对孕妇等特殊群体予以人性化对待,也并非“无解”。如2019年,湖北省人社厅就曾对怀孕考生的体检问题做出灵活处理,暂缓录用后,待其完成体检和考察再予录用公示。
公考对孕妇尚有“暂缓录用”缓冲空间,教师招考又因何不可以有“暂缓录用”或事后补交体检报告等灵活处理?如此,不仅丝毫不影响招考程序正义,相反还会增加人性化色彩,更好体现公平、公正。
有关妇女平等就业和劳动权益,这些年来制度保障一直在进步。但正如此次事件所示,形形色色加诸在妇女群体就业上的歧视现象,仍时有出现。这其中,孕妇尤需受到关注。此次事件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还需法院给出裁决,但它理应引起社会对于孕妇平等就业的更多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招考教师的行为本身就带有公共性质,相关部门在公平用人、剔除就业歧视上更应做好正面示范。而目前的争议局面,显然与此期许还有距离。
还要看到,当前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尤其是涉及孕妇群体时,还须考虑到“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这一大背景。因为让妇女群体能够公平就业,免除孕期的就业歧视,也是缓解生育焦虑、降低生育成本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方面,要珍惜、保护个体的较真意识和维权积极性,也还需要更完善的配套制度来为她们撑腰。
□重舟(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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