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前 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
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数据隐私保护等是监管重点。
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在会上表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一个发力点是数字资产和数字金融,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数据隐私保护等是监管重点。此外,基于“用户创造价值”理念,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值得深入研究。
如何理解“用户创造价值”理念?姚前表示,企业可以从大数据分析洞察用户的特征、习惯、需求和偏好,感应市场变化,调整竞争策略。第三方平台企业掌握大量用户数据,就像掌握了宝贵的矿产资源。
平台价值来源于用户,所以用户理应享受平台创造的收益。虽然平台企业在发展最初阶段,会向用户发放优惠券和消费红包,但更多只是一种营销手段。“作为价值创造来源,用户却未能真正享受平台收益。”他称。
姚前进一步提出,对跨国平台企业征收数字税有助于维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2020年《OECD/G20关于实现包容性数字税框架的“双支柱”路径的声明》提出的“用户参与”方案认为,用户数据是社交媒体、搜索引擎以及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业态价值的创造基础,因此赋予了用户所在国向相关数字平台征税的权力,且无论数字平台是否在本国有实体存在。
同时,对跨国平台企业征收数字税,亦有助于维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例如,假定一家美国搜索公司以日语设计了一个Web界面,主要面向日本的个人用户,在日本界面上投放针对日本用户的广告,广告位的购买者不仅有日本本国公司,还有来自其他国家的公司,比如韩国。
韩国公司向美国搜索公司支付了广告费用,美国搜索公司的这笔收入来源其实是日本境内,但支付主体和交易均在日本境外,日本难以通过征收进口关税或传统预提税来征收这种税。
除了在线广告,在线中介等跨国双边市场模式也存在相似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数字税,解决因价值创造来源和支付来源之间存在错位而带来的税基侵蚀问题。
姚前同时指出,从技术的角度看,数字税的落地实施还存在一些挑战。一是税基收入如何认定。其中关于用户数据销售的应纳税收入,迄今还没有一套基于“用户参与创造价值”理念的科学计算方法,或是最具挑战的工作。二是数字税成本的转嫁问题。从经济学机理看,数字税的税负分配与产品性质、市场格局、各方主体议价能力、市场控制能力等各类宏微观因素有关,建立科学合理的数字税制度,需要结合市场竞争、税负公平、社会福利等多方面考量,开展更全面与深入的评估与分析。
“总的来说,虽然目前数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大型的跨国互联网平台企业,背后的用户创造价值理念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用户数据是平台的价值来源,不应是免费的。研究和关注数字税对中小企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姚前表示。
新京报记者 潘亦纯 程维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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