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司法解释不断推陈出新,也是使制定法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12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引起广泛关注。
会上披露,最高法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其中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对标民法典,需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废止的116件,自1月1日失效。
民法典集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等所有民事关系与通识之大全,涉及最高法多年来发布的各个民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关清理和修订工作异常繁重,赶在民法典实施前全面完成,确实不易。但考虑到这牵涉到民法典顺利实施,又必须完成。
众所周知,制定法的最大缺点就是其抽象性,鉴于此,要实现法律对所有人的统一规范、调整功能,仅仅颁布统一的法律还不够,还必须通过执法、司法等环节与途径,确保所有人对同一法律、同一法条进行统一理解,而司法解释就是最为主要的法律统一形式。
与判例法国家不同,我国绝大多数案件都不能上诉到最高法,最高法并不能通过对各种各样案件的亲自审理,在所有方面都通过案例形式给各级法院和全社会以具体明确的指引。与我们的制定法制度相适应,最高法根据实践凝结,对集中提炼出来的问题和争议发布权威解释或规范性指导,是我国确保司法统一和法律统一的最主要方式。
尽管近年来通过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类案检索制度等形式,判例法的因子也在成长,但司法解释仍然是最为主要的法律统一形式。考虑到司法解释关系到民法典的现实适用、实施,所以此次新闻发布会上的司法解释沿袭或调整格外引人注目。
民法典绝大部分是对现行各项民事法律汇编、集中,并非从无到有的制定,所以绝大多数方面没有变化,在总共591件司法文件中364件未变、继续适用。
与此同时,这次民法典编纂并不是简单地汇编,还涉及法条创新以及对诸多规定的修改、摒弃,在坚决废止与民法典不一致、不相适应的司法解释的同时,与时俱进,对相关解释进行相应修订,就不可避免。比如,与民法典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把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修改为8周岁。这就是因时而变。
此外,由于民法典中增加了一些原来法律没有的规定,也源于回应新型社会关系和新问题之需,最高法司法解释中也出现了部分新的解释与事项。比如,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中,增加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规定;在人格权编的解释中增加了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
就同判例会不断变化发展一样,司法解释不断推陈出新,也是使制定法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期望最高法及时出台相关解释与指导后,通过良性互动更好地让司法因应社会发展需要,让民法典更好地落地实施。
□吴元中(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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