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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今起正式施行 8个关键词解读如何守护长江

2021年03月01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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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起,《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历经三次审议,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施行将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

  作为中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打破了之前长江“九龙治水”的局面,同时对于长江生物保护、污水治理、防洪救灾、生态修复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京报记者总结了8个关键词,解读保护法实施后即将带来的变化。

  ●流域法

  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施行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解释,《长江保护法》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航道法》等相关法律相比,既有不同的侧重领域,又存在较密切的衔接关系。《长江保护法》的施行,不影响相关法律在长江流域的适用,《长江保护法》重在解决相关法律没有涉及或者规定较为原则,但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

  保护法提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这意味着,保护法中,除了长江干流流经的11个省市外,还涉及甘肃省、陕西省等支流或湖泊所在县。浙江财经大学副教授裘丽认为,长江已经“病得不轻”,如果不从广度去解决现有的问题,既不能解决支流或湖泊的问题,也保不住干流。

  ●水生生物

  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农业农村部长江办主任马毅表示,按照保护法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体系,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要求,落实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计划,健全长效保护管理机制,加快出台《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禁渔

  一系列举措破解长江“无鱼”之困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马毅认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导致白鱀豚、白鲟、鲥鱼功能性灭绝,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极度濒危,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破解长江“无鱼”之困,长江保护法从流域的整体性、系统性出发,提出了建立流域协调机制、严格规划管控、规范资源利用、防治水污染、推进水生态修复、鼓励绿色发展等一系列举措。

  ●控制采砂

  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

  《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认为,采砂首先是对水生态的严重破坏,对长江生物多样性特别是底栖生物带来了很大影响,其次采砂改变了自然的水文特征,在河道过量采砂,使得水流冲刷加剧,甚至引起堤岸坍塌,影响行洪安全等。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东明表示,水利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和沿江地方政府,抓紧制定出台《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严格实施许可制度,同时,继续开展打击非法采砂的联合执法行动。

  ●防洪

  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陈东明表示,下一步,水利部将加强长江防洪体系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干支流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加强河势控制和河道综合治理,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同时,加强以水文站网为基础的综合监测站网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河道泥沙观测和水情雨情监测预报预警,优化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方式。

  ●污染防治

  保护法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排放

  《长江保护法》提出,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别涛解释,《长江保护法》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的排放,磷矿、磷肥、磷化工和相关尾矿都是长江流域比较突出的问题。同时,对于长江流域最近几年比较突出的跨行政区危废非法转移和倾倒的问题,提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和相关的处罚。对影响地下水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隐患要进行调查评估,严格管控危化品在长江流域的运输,提出要求地方制定更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长江保护法》提出,对于涉磷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在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实施更严厉的处罚。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之上提高了处罚额度,也提出了新的处罚形式,包括禁止建设化工项目、化工园区,新改扩建尾矿库。违法侵占建设的行为,由环保、资源等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报请政府依法关闭。

  ●提升水质

  干流首次全面达到Ⅱ类水质 但问题仍存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别涛表示,长江流域首次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干流首次全面达到了Ⅱ类水质。但是我们也清醒认识到,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比如,城市和工业污染的治理任务依然繁重。部分地方的环境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黑臭水体的整治、工业污染的治理等污染减排成效还不确定,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巩固。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亟待突破。

  ●修复

  生态修复要把资金用在该用的地方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释,《长江保护法》设专章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做出明确规定,确立了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的治理原则。

  自然资源部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将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研究,包括长江流域自然环境本底及变化调查,长江上下游水平衡研究等。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好长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因为生态修复是一个非常花钱的事,通过规划,要把国家的资金用在该用的地方。”魏莉华说。

  新京报首席记者 李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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