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言预防和治理儿童性侵害,建议对幼儿园、学校老师等人员加大“强制报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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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性侵儿童案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女童保护”近日公布2020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去年媒体曝光性侵儿童案例332起,受害儿童逾840人,年龄最小的为1岁。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将于6月1日起施行,在预防和治理儿童性侵害方面,将会带来哪些积极作用?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两位全国人大代表。
建议 1
如何有效发现、报告情况?
对幼儿园、学校老师等加大“强制报告”培训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表示,增设强制报告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了未成年人被性侵发现难的问题。一方面及时发现这类案件,完善证据,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将伤害降到最低;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及时保护、救助被侵害的未成年人。
“但是,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未成年人防性侵的律师代表,我认为有几方面还应该完善。”方燕说,配合《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的正式实施,应对公安机关、幼儿园、学校老师、居委会等工作人员加大“强制报告”方面的培训,诸如如何有效发现报告,应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等。也建议各地要尽快建立更加具体的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
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以有利于具体工作开展、问题处理的原则,加大各地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建立,真正做好监督、预测、强制报告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通过设立财政补贴或者专项基金,给机构提供经费保证。
同时,成立政府、社会组织、专家联席会机制,对制度落实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或个案问题进行集中讨论,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案。“我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强制报告制度落地实施,让更多的孩子能够受益,切实有效防止孩子们遭受侵害。”方燕说。
建议 2
如何加强被侵害儿童救济?
建议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今年两会上,方燕拟提交《关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权利救济的建议》,建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内,实现未成年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突破。
方燕说,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仅需赔偿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但很多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对他们的物质赔偿很难修复侵害行为带来的精神伤害。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由最高法未来通过指导性案例或者批复、答复的形式加以明确。诸如对那些经过专家诊断,有精神上遭受重创的诊断结论,需要进行心理康复治疗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方燕说,对于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要根据犯罪事实和损害结果,以及犯罪人的经济条件,和后续被害人心理康复需要的费用,确定最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方燕表示,《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1条在列举可赔偿费用时使用了“等”字,这就为“心理康复治疗费用”提供了政策依据,实践中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结合犯罪事实及其损害情况、犯罪人的经济条件、以及心理康复治疗费用等,规定最低精神损害赔偿额,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
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作为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处理程序的前置程序予以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否到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建议 3
如何帮助被害人尽早回到正常生活?
完善转学安置、住房保障等综合保护救助制度
除此之外,有些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还面临着无法在原来的地方居住、无法在原来的学校就学的问题,如何帮助性侵被害人尽早回到正常生活?方燕在建议中提出,完善转学安置、住房保障等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综合保护救助制度。
“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受被侵害行为的影响,很多出现无法专心学习或反感学习的情况,此时学校应当给被害人一个宽松的学习氛围,对被害人在课业任务方面进行弹性处理,并组织老师和同学对被害人进行学习上的帮助。”方燕说,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因为心理阴影严重等原因不愿回到原来学校学习,学校应当协同当地政府为其安排转学,以保证未成年被害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受被侵害犯罪的影响。
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新刑诉法解释的规定,转学安置上已经上升为法律职责,属于有关部门不可推脱的义务。但转学安置看似简单,实则对司法机关来说并非易事。司法机关并非教育主管部门,其工作职能对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的影响有限。而且,转学安置牵涉到学生学籍的转入与转出,接纳学校的配合等复杂事项。从这方面来说,转学安置保护措施的实现,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实施,才能有效落地执行。
具体而言,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转学安置的程序、方案以及法律责任,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在新环境中健康成长。诸如司法机关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应当明确“适用转学安置的保护措施”,并有权协调转出、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配合办理未成年人学籍的转入和转出,协调民政部门为在转入地没有住房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措施。同时,转入地相关对接单位应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进行有效保护,以免再次对其造成伤害。
建议 4
如何有效规范特殊职责人员行为?
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 “刑十一”修订部分采纳
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交了关于将奸淫幼女罪相关的性同意年龄由14周岁改为14至18周岁的议案。朱列玉指出,有监护关系、师生关系、管理关系等的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男女之间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为16周岁。
接受采访时朱列玉解释,刑法中一律规定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在实践中是偏低的,无法有效地对少女的性权利提供保护,尤其无法防止对少女有信任影响力的老师、监护人等的性侵害。此外,现实中也存在男女之间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的未成年恋爱现象,双方出于自愿而发生性关系。
《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上调了性同意年龄,根据新增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是否经过其同意,都会涉嫌犯罪。朱列玉表示,这意味着去年议案中的部分建议得到了采纳,“至于性同意年龄是否应该继续提高,是针对特殊职责人员还是所有人群进行规定,还需要实施一段时间再进行讨论。”
朱列玉认为,女童保护是社会关注的问题,要做好女童保护,防止儿童性侵,还应该在社会和学校教育中落实相关的举措。“比如,在义务教育课本中增加相关宣传教育内容,设立校内举报电话等。”
新京报记者 陈琳 吴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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