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反垄断法》修订工作,要结合实际,更要放眼前瞻,以法治保障良好营商环境和发展生态。
关注全国“两会”系列评论之六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将修改《反垄断法》等5部法律,引发大量媒体关注。
修订《反垄断法》,是应时而变、因势而新。早在2018年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就已列出《反垄断法》修订工作,但归入的是“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拟提法律草案”类,而非“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法律草案”类。
此次立法机构短短一句话就激起舆论强烈关注,恰恰表现了社会公众对与时俱进、依法反垄断的强烈期待。尤其结合近3年来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修订这部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条件当已成熟。这不仅是为积极应对经济市场新形势,也是完善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更大发展的必要之举。
对于反垄断,去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曾明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将“强化反垄断”作为2021年工作重点,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限制、妨碍、破坏竞争的行为,传统上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并购)三大类。反垄断的法律实践起源于1890年的美国谢尔曼法,作为一个具有130年历史的部门法,反垄断的基本法律模式已经定型。但由于市场形态和技术业态不断翻新,新型限制竞争“玩法”不断出现,相关法律也在不断补充、完善。
就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与现阶段的经济市场具体情况而言,修订这部13年前实施的《反垄断法》,首先是积极回应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对反垄断法提出的全新命题。
当前的互联网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已与《反垄断法》制定时的场景大不相同。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普及,一家互联网企业实施的垄断影响,会比传统企业更广泛地进入千家万户,如我们熟悉的电商“二选一”行为等。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注意力经济”模式,也颠覆了传统付费购买模式,商家之间的关系和玩法变得不同。如,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之外,兼容纵横关系的“轴辐协议”也大行其道。在计算竞争者的相关市场势力与份额时,也须考察与线下市场不同的指标。
这就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法律应对模式。事实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今年2月颁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就总结了不少经验。但兹事体大,亟须进一步将仅具指导性质的“指南”优化上升为法律。
而在国际竞争和合作的大格局下,也要更加注意和他国反垄断法关系的处理。垄断争议的国际化解决已日益常见。跨国企业在实施大型并购时,需获得多个国家批准。比如,在标准必要专利等复杂技术领域,华为等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已展开多轮司法攻防。这也要求,反垄断立法也需通盘考虑如何实现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优化。
此外,行政权力在竞争领域的适用,也要重点关照。我国《反垄断法》在传统垄断形态外,专章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行政垄断问题。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也明确要求“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这些都需纳入相关立法考量。
当然,随着反垄断力度加大,如何规范执法权力在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同样需要重视,以避免非法不当竞争和简单的“重责主义”对市场主体造成伤害。
总之,作为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要结合实际,更要放眼前瞻,以法治保障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发展生态,确保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激发其创新、竞争精神,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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