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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明确首批法官

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审判员等25人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2021年03月14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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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李玉坤)3月12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任命蔡慧永为北京金融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蔡慧永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还任命李艳红、薛峰为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刘建勋为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

  任命陈良刚为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员。

  任命雷运龙为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陈广辉为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

  任命丁宇翔、厉莉为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任命蒙瑞为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任命杨晓琼、郭杰、李楠、刘辉、侯成成、江锦莲、孙妍、周易、曹炜、赵佳、向绪武、廖钰、林文彪、李方、张守国为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员。

  蔡慧永,男,1969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91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原北京商学院)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历,北京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1991年7月分配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并曾任丰台法院经济一庭副庭长、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院长等职。2006年5月至2009年12月任北京市丰台区政府法制办主任,2009年12月至今任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13年12月,任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2016年12月,任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2019年3月,任北京市高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案件

  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

  时间表

  2021年3月12日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任命北京金融法院包括院长、副院长在内的25名审判员。

  2021年1月22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

  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金融法院,是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8年8月

  中国首个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挂牌。截至2020年11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案件15385件,审结13817件,涉案标的额高达3542.91亿元人民币。上海金融法院还审理了多起具有示范性的全国首例案件,在全国首创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新机制,处置上市公司股票近12亿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今年1月20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从现有经验丰富的优秀金融审判、民商事审判或行政审判法官中选任,也可探索从优秀律师、法学专家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中公开选拔。近日,新京报记者就为何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等热点问题,对话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王斐民教授。

  解读1

  上海金融法院提供厚实经验

  新京报:为什么要设立北京金融法院?

  王斐民: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北京是国家金融政策调控中枢,是国家金融监管中心,是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所在地,也是众多中国重要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中国区总部所在地,金融机构数量全国居首,金融业态健全繁荣。同时,北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正在建设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和国际金融功能区。为了配合上述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完善金融审判服务金融发展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必要设立北京金融法院。

  新京报:中国第一个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两年,主要行使了什么职能?它对北京金融法院的设立有什么影响?

  王斐民: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两年多,在证券类纠纷、跨境金融审判、多元纠纷机制和智慧法院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与发展。在证券类纠纷方面,首创了“证券示范判决机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大宗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等,为国家推进证券法律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在跨境金融审判方面,建立“测试案例”机制等,为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扩大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提供司法保障;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聚焦诉源治理,实现金融纠纷全领域的“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效率;在智慧法院建设方面,通过人工智能、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预警系统等,便利当事人诉讼,提升当事人体验,并有效预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上海金融法院两年多的建设和审判上的重大突破和成功经验,为北京金融法院的成立提供了重要的推动力,也为北京金融法院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厚实的经验。

  解读2

  北京涉金融行政诉讼案件可能更突出

  新京报:与上海金融法院相比,北京金融法院会有什么共同点和不同点?

  王斐民: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都属于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的专门人民法院,其职能大同小异。从一致性上看,有这么几点:第一,金融类民商事纠纷案件适度集中在金融法院进行审理。如,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均由金融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第二,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都由金融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第三,当事人对当地基层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金融法院审理;第四,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金融法院管辖;第五,上海和北京都存在大量金融基础设施,因此以住所地在当地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第三人且与其履职相关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涉金融监管行政案件,由金融法院审理;第六,依照其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由金融法院负责执行。

  从不同点看,北京市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金融科技创新中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集中、国内重要金融机构总部中心,在具体行使审判职能上,会呈现出以下特殊性:第一,以金融监管机构,如“一行两会一局”等行政监管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更加突出;第二,以科技与金融融合的新金融产品、新金融服务、新金融交易、新金融业态、新型金融机构的纠纷案件会比较突出;第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明确,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由金融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目前包商银行破产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破产法庭审理,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是由北京破产法庭审理还是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第四,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和第三人且与其履职相关的案件上,两个金融法院应当有较大的差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有上海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主要存在于支付清算体系、征信体系、反洗钱监测体系等领域;第五,北京金融法院还有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这个是上海金融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没有提到的。

  新京报:目前,国内专门法院有哪些?未来可能出现什么专门法院?

  王斐民:国内目前有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未来可能出现破产法院。目前,上海深圳北京等地都设有破产法庭,都是在中级法院设置相对独立的法庭。一般来说,如果案件受理量持续达到一定数目,就有可能发展成为专门法院。今年,企业破产法修订已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有可能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续的案件量有可能上升,助推设立破产法院。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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