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广东先试先行,或将为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提供经验参考。
随着平台经济兴起,网约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问题引发政策层面高度关注。除了国家层面强调要补齐短板,推动以制度化的方式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部分地区也已先试先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比如,广东省人社厅等部门近日推出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就将包括网约工、实习生、见习人员等8类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这无疑是地方对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的一次重要尝试。
这一制度的优势,首先在于,其兼顾了及时性与广泛性,《办法》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了以往被法律制度所忽略的人群,形成了对现有劳动法律体制的有力补充,覆盖了灵活就业群体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制度缺失。现实中,外卖、快递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问题频发,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群体对工伤保险的需求与日俱增。广东率先试行的这一制度,显然有解燃眉之急的作用。
同时,新制度也在审慎和包容之间保持了平衡。其属地管理、自愿参保原则,并未对企业或用人单位(组织)强制规制。这种包容与审慎,既可促进用人单位缴纳的意愿,也可降低其抵触情绪,实现劳资平衡。
此外,《办法》对参保中出现的特别情形,以及一些新政策与旧制度之间的关系,都加以特殊说明,也使之具有协调性。例如,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参加养老保险且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是否以及如何缴纳单项工伤保险等具体问题,都进行了详细说明。
基于以上优势,《办法》为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方面提供了新的保障措施,而广东先试先行也进一步为国家层面出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制度提供了经验参考。
当然,对于《办法》在实操阶段如何推行,也还需更细致的考量。比如,要加强政策宣导,以促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自愿性向积极性转变,特别要结合“以案说法”的方式,提升用人单位预防工伤风险的意识。
而各地劳动仲裁部门也不妨提前研究、做好预判,一旦因该《办法》引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如何根据新制度进行合理合法的裁决,依据标准应更加明晰,以便形成兜底保障。地域性差异,也是实施新政需注意的问题。例如,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深圳、广州、珠海等地,工伤问题可能常见于网约工;而其他地区则应在实习生、见习人员和家政人员方面多加重视。
总体而言,该《办法》是我国地方性劳动政策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期待其成为我国保障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的新开端。为此,在政策试行阶段,广东各地不妨就其中的困难与问题做好总结,为后续更大范围的完善与推广,提供经验与理论支持。
□孟泉君(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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