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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回应保护个人信息、治理食品浪费等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点餐浪费或收垃圾处理费 标准应明示

2021年04月23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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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于4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2日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案相关情况,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1 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审

  增强相关收费规定可操作性

  “点餐明显浪费,可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去年12月,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一审稿的这一规定,曾引起广泛关注。那么收费的额度如何划定?昨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记者会上,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下周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二审反食品浪费法草案,针对“点餐明显浪费,可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条款,二审稿将增加可操作性规定。

  此前一审稿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消费者造成明显浪费,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

  对此,一审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向顾客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不便操作,且容易引起纠纷。委员郑淑娜表示,“如何认定浪费?收费的额度如何划定?顾客到店消费都是上帝,大概很少有餐饮店会拉下脸面收取所谓的处理费。另外,可能为个别无良商家打开了一个敛财的思路,成了收费结账的固定项目,这样就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刘政奎建议,对餐厨垃圾处理费可实行按量阶梯收费,以督促餐饮服务者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

  臧铁伟表示,二审稿部分采纳了上述观点,“为进一步增强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保护消费者权益,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此外,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牵头部门,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反食品浪费的有关执法主体,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处罚”。

  2 教育法修正草案二审

  拟完善冒名顶替入学法律责任

  臧铁伟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再次审议教育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比一审稿,二审稿主要对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完善。

  近年来,部分地区屡现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对此,今年1月的初次审议稿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已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将被撤销;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修正,冒名顶替入学或将入刑”,一审稿的上述修改,引起广泛关注。一审后,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413人提出的497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3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臧铁伟说,如建议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增加组织、指使冒名顶替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据其介绍,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条款的表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将一审稿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修改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

  “草案规定的违法行为范围比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范围更宽,不限于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的行为”,臧铁伟说,同时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臧铁伟称,教育部正在对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校外培训管理等问题开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待条件成熟,在对教育领域法律统筹修改时,对规范教育培训机构、为孩子减负方面的内容一并作出规定”。

  3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

  “死者个人信息保护”拟入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二审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臧铁伟表示,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作出5方面修改,包括增加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等。

  臧铁伟表示,2020年10月的一审稿,针对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确立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处理规则,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等,这些原则应当贯穿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确立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设专节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作出更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等,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管理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据其介绍,二审稿在此基础上,拟作5方面主要修改:针对当前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使用等突出问题,完善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完善、充实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撤回同意、自动化决策、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等方面的规则;增加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统筹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有关职责;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相衔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法律责任。

  4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审

  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三审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臧铁伟介绍,对比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增加了有关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权益的相关内容,明确提出“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臧铁伟介绍,去年12月二审后,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41人提出的300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11封。

  他表示,草案三次审议稿吸收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围绕“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权益”,新增了一系列规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原则,草案强调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增收方面,草案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采取措施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同时要求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乡村建设方面,草案明确提出,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此外,三审稿进一步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并增加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保障种子安全等内容。同时完善了对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定,明确提出,支持有关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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