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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国制裁法》:为反霸权提供法律工具

2021年06月1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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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出台《反外国制裁法》,既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以及发展利益,也表明了我国坚决反对霸权行径的态度。

  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授权国务院多个部门实施反制措施。该法规定,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这既显示了我国正面应对外国制裁行为的决心,也表明了我国将以一种体系化、长期化的法治思维来应对外国制裁。

  多年以来,一些国家通过经济、金融、进出口等方面的制裁方式向其他国家推行本国的意志,不仅侵犯他国利益,也严重影响国际公平正义。尤其是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对中国进行的无理制裁,本质上是一种霸权行径。

  事实上,我国政府为了表示对相关制裁行为的不认可,也采取了多种方式的反制裁措施。如商务部2020年颁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1年颁布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都是有益的规则化尝试。但其作为行政规章,存在立法层次较低的不足。而《反外国制裁法》出台,就为此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与保障。

  此前,事后的行政措施性质的反制裁“公布即实施”,主要体现惩罚性,而事前的法律规则条文“引而不发”,则具备了之于对手的震慑性。这在理念层面表明,我国通过对近年来错综复杂、急剧变化的国际形势的认识,已经做好了制裁和反制裁斗争长期持续的准备,不仅“有来我往”,而且“有备而来”。

  而这在制度层面也表明,我国将能够以全面的法律“工具箱”来应对制裁。这既包括禁止境内主体执行外国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也包括对特定个体或机构的限制性措施,如禁止入境、查封财产等。这种框架具有高度灵活性,意味着既能实施“针锋相对”的措施,也可有“扬长避短”的反制,有力维护我国的利益。

  反制裁法的制定,在国际上早有成例。如欧盟于1996年制定第2271/96号条例即《欧盟阻断法》,针对美国对古巴、伊朗等采取的次级制裁,明确欧盟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遵守被列明的若干美国法律,以及据其作出的任何决定、判决或裁决。2018年,俄罗斯也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了若干反制裁措施。甚至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国,也有相应立法。此次我国制定反制裁法,亦结合了自身的特点与需要。

  需要强调的是,反制裁法不是制裁法。这不是我国规定如何主动对境外个人或机构实施制裁的法律,而是一部强调防御属性的法律。出台这部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更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

  实际上,我国多部法律和官方文件早已反复强调了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比如,此前出台的《外商投资法》,为促进外商投资、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与《反外国制裁法》同时通过的还有《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这些都是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举措。

  反制裁看重触发机制上的后发性、实施方式和力度上的对等性,目的是为了消除制裁而非扩大制裁。虽然《反外国制裁法》仅有十六条,但涉外商事主体仍然可以期待我国会以法治的姿态,有理有节地实施反制裁措施。

  为此,出台《反外国制裁法》,既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以及发展利益,也表明了我国坚决反对霸权行径的态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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