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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发文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突出打击涉手机卡、信用卡犯罪

查扣资金应优先返还被害人

2021年06月23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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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沙雪良)明知他人搞网络诈骗,却帮其收购银行卡、电信卡,达到一定数量,将被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意见二》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

  《意见二》突出打击“两卡”犯罪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量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电信网络诈骗大要案件频发,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巨大。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

  基于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2016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昨日发布了《意见二》。其中明确,继续坚持全面惩处方针,突出打击“两卡”犯罪重点。

  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取证等进行规定

  《意见二》共十七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李睿懿介绍,非法交易的“两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水源”,“两卡”非法交易泛滥,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因素。现在,打击“两卡”犯罪,是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加强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是势在必行的,也是刻不容缓的。

  关注1

  严厉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意见二》明确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特别是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意见二》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2

  明确非法交易“两卡”适用法律标准

  此次还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李睿懿表示,这项规定解决了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关注3

  加大对“两卡”犯罪分子打击力度

  李睿懿认为,《意见二》结合司法实践,不仅对于手机卡、信用卡的打击范畴进行科学合理界定,如手机卡区分是交易“他人”的手机卡等,也对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两卡”犯罪在主客观方面都予以具体而客观的规定,如主观“明知”的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等,确保更加准确全面客观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此外,《意见二》注重加强办案程序性保障,提高办案效率。其中明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李睿懿表示,下一步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用足、用好、用准《意见二》的相关规定,加大对“两卡”犯罪分子特别是团伙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累犯惯犯的打击力度,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周边黑灰产,加快审判进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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