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作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方面,将加强税收等支持政策,明确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3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时,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作为六种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一种,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运而生。
当时定下来的子女教育,包括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而学前教育,仅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主要指幼儿园教育)。但3岁以下婴幼儿的各种支出,毫无疑问是不少的:奶粉、纸尿裤、儿童益智玩具,以及大街上遍布的各种婴幼儿早教班,更别提上门的月嫂、保姆费用。
如能将3岁以下婴幼儿的抚育压力变小,无疑“生”的意愿会大大提高。事实上,当前又恰恰处在关键节点上:自全面“二孩”政策以来,除了2016年人口出生率大幅回升,此后出生率便开始下降;“三孩”政策能否扭转局势,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配套政策是否完善。
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能否纳入专项附加扣除、怎样纳入,以及纳入后的扣除额度高低,犹如培育生育意愿的“第一公里”,值得细细考量。因为,“生”和“育”,不仅是个人私事,也是国家大事,其还关系着一个国家未来经济发展的动力。我们鼓励“三孩”家庭,在财政支出以及税收优惠上,或许就要做一些大的迈步。
当然,这个迈步到底多大,也得切合我们自身国情。确实有不少父母,过度地焦虑,自孩子婴幼儿起,就不断购买动辄数千元每月的早教课程,一年下来,费用高达数万元。这些婴幼儿费用支出,尽管无疑是与教育相关,但全考虑纳入到专项扣除上,确实是没有可能。
如今,修法将再次推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直接介入到培育生育意愿的“第一公里”中,而这无疑也是税法上公平原则的体现。
□杨明(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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