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明确生产、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
市人大法制办介绍,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关系到生物安全和首都城市安全,是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统筹安全与发展的重要内容。条例的修改突出安全管理,针对实验动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补充完善相关监管措施,着力防范化解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建立登记、追溯和报告制度
据市人大法制办介绍,调研中了解到,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往往自行改装车辆运输实验动物,但改装车辆的温度、换气次数和空气洁净度等参数控制存在不稳定性,对实验动物质量有一定影响;且改装车辆也不符合道路通行管理规定。实验动物使用单位自行运输、携带实验动物的情况也比较多见,过去对这类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规范,存在安全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既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符合科研需求,又避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条例规定,生产和使用单位运输实验动物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同时,要求有关部门细化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动物必须饲养于相应等级的环境设施,由于相关制度不够健全,存在安全风险,条例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登记制度,防止个人私自携带实验动物进出环境设施,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验动物从环境设施逃逸,防止无关动物进入环境设施;建立追溯制度,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确保实验动物可追溯;建立报告制度,发现实验动物未经登记被带出环境设施或者逃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向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报告。
此外,条例还明确,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实验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科学技术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条例要求生产和使用单位对实验动物的尸体、组织和其他废物,应当分类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市人大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非法从事实验动物工作最高可罚10万
此次修改,还加强实验动物质量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明确将病理学诊断标准纳入实验动物的质量检测标准体系;规定特殊类型、用于特定用途的实验动物不得免疫,确保实验动物符合科学研究的需要;规定成立北京市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为实验动物监管工作提供咨询服务;规定生产和使用单位成立福利伦理委员会,对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进行福利伦理审查和全过程监督。
此次修改还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如:对未经许可或许可证已过期,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行为,规定予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实验动物项目未进行福利伦理审查、违规携带实验动物进出生产实验环境设施、造成实验动物逃逸等行为,规定予以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等处罚。
■ 背景
至去年底已核发280个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
北京市人大法制办介绍,《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于1996年,2004年进行了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实验动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25年来,在加强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医药研究等活动正常进行,推动生物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截至2020年底,本市核发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共280个,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年产值超10亿元。
去年以来,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持续深入,国家对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生物安全法,修订了动物防疫法。
市人大法制办介绍,在北京市疫情防控和疫苗研发过程中,实验动物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短板,如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和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实验动物运输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等问题,相关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与国家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仍有差距。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新制定、修订的相关法律要求,解决本市实验动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常委会将条例修改列为本届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计划2021年完成项目。
新京报记者 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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