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栏
审级改革的最终目的,理应是消除各级法院的“诉讼主客场”,让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级法院、每一宗个案中。
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拟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以及北京等12省市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
审级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现行审判系统共有四级法院,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与最高法院。2014年底,最高法院开始在一些城市设巡回法庭行使审判权。但巡回法庭只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并非一级法院建制,并未改变四级法院的格局。
在审级上,通常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这就是“四级两审制”的基本内容。当然,“两审终审”也有不少例外情况。如个案在一审宣判之后,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不提起上诉,则一审裁判生效,审理终结。又如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一审即告终结。
在最高法院看来,“四级两审制”符合国情实际,兼顾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推动此次改革试点的主要原因在于,“从制度发展和实践需求来看,目前的审级制度仍存在审级职能定位不够清晰、案件提级审理机制不够健全、民事行政再审申请标准和程序有待优化等问题”。
多年来,法律界围绕审级制度的上述问题提出不少方案,诸如改二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改基层法院为初审法院,中级法院为上诉审法院等。因审级制度涉及法院功能、法官属性、审级定位、诉讼构造、法检关系、法律监督等司法体制的基础性问题,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议题,总的进度仍呈现出零敲碎打,进展缓慢的特征。
“从自己改起”值得期待
一边是审级改革的步子审慎,一边是弊端的暴露引发的争议日盛。诸如长期流传于舆论场上的所谓“诉讼主客场”,不断损害着司法公信。
作为常识,设于地方的法院仍是国家的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但因法院设于地方,在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法官的福利保障等问题上,均有求于地方。若遇上涉及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冲突的案件,审判的天平难免有所摇摆。哪怕法官能坚守审判独立性,当事方可能也心怀忐忑,不愿给予足够的信任。舆论场上一个典型表征是,这些年,但凡有与地方利益牵连的影响性个案,总会出现呼吁最高法院介入的声音。
这次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最高法院把自己摆在改革的试点之列,并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提审,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重大案件”。应当说,“从自己改起”的做法值得鼓励和期待。
最高法院审理案件重在“具有指导意义”
在人们的刻板印象里,最高法院不怎么具体办案。这里的法官主要忙于调研、座谈、检查、督察、制定司法解释等工作。事实是,最高法院办案数量并不少。今年两会上,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去年最高法院审结案件35773件。而2017年最高法院改革后首批进入员额法官名单的,只有367人。笔者根据最高法院官网“内设机构主要人员”页面中具体列举的各庭室审判员名单计算,正好400名法官。这相当于去年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均办案量达89件。
近年来,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些个案,通过媒体报道和裁判文书网公开进入公共舆论场后,引起了各界的广泛讨论。期待这样的个案能越来越多。作为最高法院,审理案件重在质不在量,重在“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而不在跳出“诉讼主客场”。
最高法院将通过上提审级的办法来打破“诉讼主客场”,实则是对各地法院存在“诉讼主客场”的无奈确认和回避。最高法院提审只是审级制度中“最后的防线”,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临时应对之策。这一改革在当下有意义,但又具有临时性和阶段性。审级改革的最终目的,理应是消除各级法院的“诉讼主客场”,让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级法院、每一宗个案中。
□王琳(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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