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对话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B06:对话

刘尚希谈共同富裕:人本逻辑下公平与效率可以融合

2021年09月0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分享: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尚希。
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了扎实促进共同富裕的问题,提出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由此,共同富裕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一大话题。

  那么,站在当前时点,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共同富裕?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实现共同富裕的着力点何在?对此,新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尚希。他表示,过去,我们认为公平与效率是跷跷板的关系,但从物本逻辑转向人本逻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所有人的全面发展,那么公平与效率就可以融合。

  “要在基础性制度上多做文章,缩小不同群体间的能力差距”

  新京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提出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该如何理解这些概念?

  刘尚希:理解共同富裕常用的理论概念是效率与公平,这次会议特别强调,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以前有说法叫做效率为主兼顾公平,但现在并没有倒过来提公平为主兼顾效率。

  现阶段该如何理解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过去,我们认为两者是“跷跷板”,重视效率可能有损公平,重视公平则可能有损效率,这在理论界似乎形成了一种共识,我认为这种共识是基于物本逻辑下得出来的。

  但如果从物本逻辑转到人本逻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所有人的全面发展,那么,公平与效率就可以融合。

  如果说我们依靠的是人的发展,依靠每个人能力的提升去实现发展质量,个人就能获得更高收入,同时也会带来更高的效率。

  比如,凡是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收入和效率都很高,如果全社会所有人的能力普遍提升了,整体的创新、创业能力就会得到普遍提升,过去相当一部分人只能从事简单劳动,现在可以从事复杂劳动,创造更多价值,这不就提高收入了吗?同时,也带动了经济转型,提高了效率,如此一来,效率与公平就融合了。

  所以从物本逻辑转向人本逻辑,转向关注人的发展,自然而然公平与效率就不再是“跷跷板”的关系。

  中央也强调,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从人的发展角度来看,所有人的共同发展才是共同富裕的本质,也就是说,富裕实际上是能力的富裕,贫富差距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能力差距,社会成员的能力总是有差距的,从整体大局来看,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能力差距是由体制机制造成的,而不是由个人努不努力造成的,因此,我们要在基础性制度方面做更多文章,给所有人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创造更多机会,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能力差距,共同富裕就有了扎实基础,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要从落实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等5方面着力”

  新京报:要实现共同富裕,应该从哪些方面着力?

  刘尚希:共同富裕是一个远景目标,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也强调,要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所以,共同富裕不是通过一些政策在短期内就可以实现的。

  因此,促进共同富裕的着力点,就是要分阶段解决一些体制机制问题,即基础性制度安排要尽快形成,通过完善基础性制度安排,为所有人的发展创造公平的机会,提升人的能力,创造起点公平,实际上,能力也是起点公平的重要方面。具体到当前形势,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绝对贫困已经消除,贫富差距也是一个相对的贫富差距,要缩小相对贫富差距,着力点何在?

  首先,我们要真正落实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解决已经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农民工群体的同城待遇问题,比如基本的住房如何保障、子女的教育如何解决、老人进城后社保如何衔接,这涉及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以及他们的子女能力能否提升、是否有向上流动机会的问题,我国农民工群体已有2.8亿人,如果说他们能在城市里扎根,真正变成市民,享受同城待遇,那么他们以及他们的后代就有可能从低收入变成中等收入,否则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就无从谈起,向上流动也就变成了一句口号。

  要让这些群体真正变成市民,就涉及社会保障体制问题,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问题,城市管理问题,农民工在农村的财产权利、土地处置等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

  过去有一种方法叫土地换户口,也就是让农民工把农村的承包地交出来,然后给他一个城市户口。而现在农民可能是不愿意的,只能是继续保留他在农村的财产权利,且在城市里享受市民待遇,这样才能真正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如果说农民工已经进城了,但老后还得回到乡下,这样的城镇化有名无实。从数据来看,我国按户籍的城镇化率也就45%,但按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却有63%,比例相差不小。

  实际上,近年来政府在推动农民工市民化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但相对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期待,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是需要着眼现实解决的第一个着力点。

  第二个着力点就是促进就业创业,针对不同群体,分类、分层推动就业创业。比如高龄人群、复员军人、大学生等群体,都需要解决就业创业问题。就业和创业是相关联的,我国有1.3亿市场主体,其中就有1亿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说明有大量人是通过自我雇佣的方式实现了就业,但同时这也是一种创业,个体工商户赚了钱,就有可能变成中小企业,甚至变成大企业。要促进各个群体的就业创业,培训、相应的政策要跟上,仅仅有中小微企业稳岗援助政策是不够的,因为稳岗政策是针对存量就业群体而言,减少了失业,但对于增量群体,又该如何促进他们的就业创业?

  因此,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要建立长效机制,让大家在市场竞争中提升自身能力,积累人力资本,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努力、人人共享的机制,这就需要从经济、社会方面创造条件,还需要政府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

  第三个着力点主要针对现有的低保群体,要防止刚刚脱贫群体的返贫,这也是当前需要考虑的。

  让消除绝对贫困的成果不再出现波动,这个群体差不多有上亿人,脱离绝对贫困后,慢慢地他们也有机会从低收入变成中等收入。

  第四个着力点,就是要促进社会流动,进一步加大社会改革的力度和步伐,比如,以家庭为单位的人口自由迁徙,实际上也是整个家庭在寻找机会、提升能力,这对共同富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这种流动会给城市政府带来很大的管理压力,如果相应的能力跟不上,出现了风险,这种流动可能就停滞了,整个社会就僵化了。

  第五个着力点也在社会层面,即让社会形成助人为乐、慈善捐赠的氛围,也就是所谓的第三次分配,这标志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发展水平,也体现了社会活力和自我管理、自我组织的能力,比如富人可以设立公益性学校、公益性医院,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帮助低收入人群提升能力,而不仅仅提供生活上的救济。

  因此,第三次分配不能简单地从“物”的层面去理解,应当从人与人的相互帮助从而提升人的能力上去理解,这才是着力点,这就涉及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以及公共政策体系。

  “通过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有限,不要对房地产税调节作用期待过高”

  新京报:您如何看待房地产税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

  刘尚希:首先我想强调一点,个人房地产税在世界各国而言都是个小税种。现在有一个流传的概念,说房地产税在国外的地方财政中是一个主体税种,但国外的“地方”和我国的“地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我国指的“地方”是中央以下的都叫地方,而西方国家比如美国的“地方”是指州以下,县一级才叫地方,美国一个县可能也就十几万人,财政规模较小,就相当于我国的基层财政,政府职能很小,所以房地产税确实能解决不少财政收入来源的问题,起到不小的作用。但在我国房地产税很难成为一个地方主体税种,因此,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是有限的。

  其实,通过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像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比很高,规模也比较大,实施的力度也不小,但贫富差距依然在拉大,这说明税收在调节贫富差距上,短期内有效,但长期来看效果不明显,从更长时间来看,甚至是无效的。当然,我们要充分发挥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但不能高估这种作用,更不能有幻觉,不然共同富裕的目标难以实现,因此,我们也不要对房地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期待过高。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