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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黑名单”制度,让行贿人不再心存侥幸

2021年09月0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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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着眼的正是反腐制度的完善、完善、再完善。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多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等,还提到要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这意味着,国家层面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将摁下开启键。

  说起来,行贿人“黑名单”并非新事物。早在2002年,浙江宁波北仑区检察院就在全国率先推出行贿人“黑名单”。截至去年11月,广东、福建、陕西、江苏、湖南等地均已试水行贿人“黑名单”机制,以实现对行贿不良记录的动态监管。

  在地方探索外,国家级行贿人“黑名单”也曾有过摸索完善的过程:早在2006年,最高检就针对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五个领域的行贿犯罪,制作了行贿犯罪档案,2009年又将录入和查询范围扩大到所有领域。到了2012年,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

  不可否认,此前的行贿人“黑名单”尝试仍有不足:如不同地区的探索惩戒标准与时限不统一,也缺乏跨地域的全域约束力;全国性的查询系统有其局限性,有些行贿人“改头换面”后系统无法关联识别,作为数据提供方的地方相关部门信息壁垒仍存在,与之相配套的惩戒制度也相对滞后。

  但这并不能否定行贿人“黑名单”的反腐价值:行贿与受贿属于“狼狈为奸”。“有缝的蛋”当然得清除,“苍蝇”也难言无辜。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在从中央到地方的高压反腐态势下,全国范围内的腐败形势得以明显扭转。但当前腐败仍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行贿人不择手段地“围猎”,攻破了部分意志力薄弱的党员干部的防线。

  遗憾的是,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行贿人受到的惩戒力度不足。有一线办案人员说,“查处10起贿赂案件,只有2起是行贿案”。这损害了法治严肃性,也让有些行贿人心怀侥幸。

  在此背景下,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而就约束行贿行为而言,将行贿人纳入“黑名单”,对其取消市场参与、资质吊销等举措,显然比行政罚款更具震慑力。正因如此,在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之时,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呼声就很强烈,之后由地方纪委监委主导的行贿人“黑名单”探索也就不断出现。

  这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多部门明确提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显然是着眼于统筹反腐全局、加强顶层设计,让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发挥出更大的威力。

  可以看到,这次对行贿行为的治理颇具系统性:明确了职能职责权属、对于行贿所得“收益”的处理方式以及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还明确了“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针对行贿人的惩戒标准,也提到“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由此可知,具体惩戒举措对全国各地的行贿人都有一体适用的约束力。

  在反腐正朝着日益完善的方向“更进一步”的情形下,这来得正当其时。在大数据技术、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渐次成熟的当下,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可能面临的数据共享互通难题也能得到更好的攻克。

  说到底,遏制腐败增量,就该补齐反腐制度设计可能存在的“缺环”。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着眼的正是反腐制度的完善、完善、再完善。当行贿人进了黑名单的“班房”就不能轻易“越狱”,行贿行为自然会顾忌更多,权钱勾兑的腐败也能得到更有效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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