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公众对于“拉姆案”给予了热切、持续的关注,人们关心的也是如何实现法治正义。
据新京报报道,10月14日,备受关注的“拉姆被前夫烧伤致死案”在四川汶川一审开庭并宣判,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唐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尽管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作为被告人,如果对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即便是终审判决死刑,也还需等待最高法核准,但法槌落地的那一刻,公众仍拍手称快。这是一种朴素的情感使然:一个鲜活的生命,因为被前夫恶意的纵火,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这是法律和民意难以容忍的。
从司法机关查明的犯罪经过看,拉姆是被前夫唐路烧伤,半个月后经医治无效才死亡,被告人似乎有故意伤害犯罪之嫌。但是,决定不同罪名的,首先是犯意,也就是主观方面。抱着报复伤害的目的,与心存杀机的报复,显然不能归为一类。
尤其对被告人不利的是,他对拉姆行凶预谋已久,公然行动后不是积极救治对方,而是逃离现场后才被抓获归案,不仅印证了他的夺命之切,也凸显了他的主观恶性之大,难以得到法庭宽恕。
在人们的直接观感中,故意伤害罪是一种比故意杀人更轻的罪名,毕竟初衷或许只是伤人,而不是夺人性命。但是,伤害他人,让人生不如死,或者最终致人死亡,罪恶不遑多让。
从刑法规定看,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两个罪名的量刑“天花板”,并没有多大区别,都可以判处死刑。退一步说,就算此案被告人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同样难逃极刑的惩罚。
的确,这起案件与其他案件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凶手是被害人的“前夫”,两人曾有过颇为密切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近亲属间的犯罪,法庭审判时往往能“枪口抬高一寸”。但就此案来讲,这一点并不适用。
这是因为,两人的婚姻关系早已结束,案发时已不具备任何亲属性质,而即便仍是“夫妻关系”,近亲属间犯罪从轻,也并不适用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恶性犯罪。根据2015年最高法作出的司法解释,也仅是对近亲属间因初犯、偶犯,且限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予以明确,可以宽大处理。
对于“拉姆案”,公众给予了热切、持续的关注,人们关心的,不仅是一个女性权益被肆意侵犯,生命健康被肆意剥夺,更关心如何实现法治正义。此次法庭用死刑判决的郑重宣告,给了拉姆的亲人与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回答。
□柳宇霆(法律学者)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