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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非法途径花钱“买来”的孩子,在报假警谎称是弃婴后,居然能成功收养并落户到“买主”名下。近日,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湖北的姚先生通过这种手段,给“买来”的孩子落了户。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此事并非特例。从事打拐10余年的志愿者上官正义介绍,近几年出现了多起通过报假警为买来的婴儿落户的案例,过程中一些环节上的“稀松”给被拐婴儿提供了“洗白”的可能。
按照相关规定,警方在处理“弃婴”案件时,应查明孩子身份,无法找到亲生家庭的送至当地福利院抚养。而福利机构在办理领养手续时,也应评估多个领养家庭择优办理。
然而姚先生“报假警”后,当地警方并未按规定将弃婴送至儿童福利院。据他透露,自己曾在报警前与警方熟人“沟通”,因此躲过了调查。在拿到警方开具的“捡拾证明”后,姚先生顺利从民政局儿童福利处办下领养手续。
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光明表示,买卖婴儿、利用“报假警”来给买来的孩子落户,都是违法行为。如果经警方查证,所谓的“弃婴”是买来的,应予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买”来的孩子
湖北建始县龙坪乡店子坪村,一栋二层小楼靠山而建,门前种着谷物和蔬菜。客厅里,一名一岁的婴儿站在“妈妈”的怀中,张着小嘴“哇哇”学话。
这是姚先生和妻子刘女士的“女儿”,但模样看起来却和二人并不相像。“我都不敢抱出去。”刘女士说,“女儿皮肤白眼睛大,怕别人说长得不像我们。”
9月11日,面对新京报记者和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的到访,夫妻俩也不避讳女婴的身份——孩子并非亲生,而是“买来的”。
时间倒回至一年前,2020年8月23日,姚先生在一个名为“SL班同学”的微信群内发布求助信息,称自己领养了一个女婴,“户口上不了,大家能不能帮我想个好办法?”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这是一个有着159名成员的聊天群,群名里的“S”意为送养,“L”为领养。群友都是有送养或领养孩子需求的人,聊天话题也围绕孩子进行。
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在群里潜伏已久。他向记者展示的聊天记录显示,姚先生求助后,有群友建议他购买出生证明落户,也有群友提醒,“千万不要贩卖小孩,现在是数据时代,很快查清小孩的来龙去脉。”
在和上官正义的交流中,姚先生告诉他,自己与妻子婚后5年一直未有子女,后经朋友介绍,花6万多元抱回这个刚出生10天的女婴。
姚先生称,“领养”过程中,他还找来见证人,和女婴生母签了“领养协议”,通过银行转账,把钱转给了对方。其间,孩子母亲把医院的单据和出生医学证明都给了姚先生,他本想借此给孩子落户,却因为证明上写的是孩子生母的名字,无奈计划落空。
女婴被抱回家后,一直跟着夫妻俩生活,孩子的生母也没再找来。“这个事儿,本身不合法。领养之后对方肯定不能再要走了,不然报警双方都得坐牢”。姚先生称,要把狠话说在前面,在抱养孩子时,曾明确告诉过婴儿父母,不要再想把孩子要走。
转眼一年过去,原在湖北宜昌做网店生意的夫妻俩,带着孩子回到妻子刘女士的老家,给这个“买”来的孩子落户。
“报假警”
给“买”来的孩子落户并非易事。姚先生称,孩子抱回家后,夫妻俩一直为此发愁。幸运的是,在这次回家前,他们已经找到了落户的“捷径”。
姚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孩子抱回家后,他认识了一位在民政局工作的人,对方建议他先报警,并说孩子是捡到的,只要警方出具“证明”,就可以到民政局儿童福利处申请领养。
夫妻俩还提前联系了一名在店子坪村警务室的辅警,是妻子家的远亲,姓刘。在这名辅警的“指导”下,夫妻俩报了警。“之后民警到家里问了孩子的情况,带孩子采了DNA血样,然后让我们等一段时间。”
报警后,夫妻俩就带着孩子回到宜昌生活。姚先生称,报警后,警方曾到家中调查,但出具捡拾证明,要等打拐库的DNA比对结果,需要一段时间,他和妻子便再次外出打工,“反正已经找好人了,当时就没有急着回来办下一步手续。”
直到今年6月份,警方给他们开具了“捡拾证明”。新京报记者看到,这份龙坪乡派出所开具的捡拾证明显示:店子坪村村民姚先生于2020年8月26日向我所书面报警,其岳父于2020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在自家屋后水沟处拾到一名女婴,并留有纸条注明此女婴生于8月5日。情况属实。该证明加盖公章,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
根据2008年8月民政部、公安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然而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姚先生一家报警后直至警方开具“捡拾证明”期间,这名女婴并未被送至福利院安置,而是一直跟姚先生夫妻俩生活。
一路畅通的“落户”
拿到证明后,姚先生和妻子随即前往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养。在收养登记申请表中,姚先生夫妇称收养弃婴的目的是“婚后无子女,养儿防老”,并承诺不会遗弃、虐待小孩。
警方开具证明两天后,6月18日,一份落款为建始县民政局的“认领公告”出现在《湖北日报》公示栏。公告称,店子坪村罗先生(姚先生岳父)8月14日在自家门前捡拾女弃婴一名,出生日期约为8月14日,请该弃婴的生父母或监护人自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民政局认领,逾期政府将依法予以安置。
9月13日,新京报记者再次见到姚先生时,他难掩喜意,“在民政局办理收养还有一系列手续,总算快办好了”。姚先生称,申请领养后,除了提交一些证明外,民政局儿童福利科的工作人员还曾到家中走访,评估收养条件,另外还到村里开了一些材料。
建始县民政局儿童福利科负责人彭申斌介绍,民政局主要评估的是,姚先生夫妇是否符合收养条件,虽然过程中也会询问孩子的来源。对于姚先生夫妇所领养孩子是否真的是弃婴,主要是依靠公安部门的证明来判定。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领养人拿到了警方的“证明”,就等于给孩子拿到了“弃婴”的身份,一旦办理收养手续,就能成功落户。
为何民警在接警后,未按规定将婴儿送到福利院?姚先生对此的解释是自己“报警前找了关系”。9月15日,新京报记者联系到姚先生所提及的刘姓辅警,但对方表示对姚先生的情况不知情,并否认接警前与姚先生沟通过。其所在的龙坪乡派出所负责人对此表示,“有问题可向县公安局宣传部门反馈。”9月27日,新京报记者将上述情况反馈至建始县公安局政治科,但截至发稿前,对方仍未回应。
对于上述问题,彭申斌的解释是,姚先生带着警方开具的证明到民政局办申领手续时,福利院因为疫情实施封闭式管理,所以并未要求将婴儿送到福利院,临时寄养在姚家。
彭申斌说,在此期间无其他家庭提出领养需要,当时只对姚先生夫妇进行了收养评估,姚先生夫妇婚后无子女,年龄、收入等条件均符合收养条件,经核实后,颁发了收养登记证。
新京报记者看到,这份由建始县民政局颁发的“2021收字第0015号”收养登记证上,贴有姚先生夫妻抱着女婴拍摄的一寸照及三人的身份信息,送养人一栏显示为建始县儿童福利院院长詹顺国。
9月14日,姚先生顺利拿到收养证。次日,姚先生在龙坪乡派出所,将女婴成功落户在自己名下。
“洗白”背后
为何收养过程如此顺利?对此,彭申斌称,领养人持捡拾证明到民政局填写申领手续后,民政局会在报纸上刊登寻亲公告,60日内,如有符合条件的领养人联系,民政部门对领养家庭进行评估,选择一家送养。“姚先生领养的孩子,在登报期间无人联系领养,所以只对其一家进行了评估。”
2021年,由民政部颁发实施的《收养评估办法(试行)》中提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等多方面。
对此,湖北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工作人员称,在实际领养过程中,要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福利院一般会联系多个登记领养的家庭,避免只对一个家庭评估;江苏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一名工作人员也表示,福利院的弃婴送养应满足“1:3”比例,也就是送养一个弃婴应该评估至少3个有意愿收养的家庭,只评估一个家庭,可能这个家庭根本达不到收养条件。
但上述二人均表示,这并非硬性规定。在记者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这两名工作人员甚至建议,可以私下找辖区民政局的人“沟通”,避免评估更多的家庭。
在打拐多年的志愿者上官正义看来,从报假警到顺利收养,这些“稀松”的环节给“买”来的孩子提供了“洗白”的空间。
“婴儿被领养或者交易后,收养人最头疼的难题就是如何给孩子落户。”上官正义说,此前,这些人购买户籍、出生证明,甚至做假亲子鉴定为买来的婴儿落户,但随着打击力度加大,这种情况逐渐减少。近几年,上官正义发现,各地相继出现了通过报假警为买来的婴儿落户的案例。
2020年4月,新京报记者曾在山东调查类似案例,淄博的张女士以5万元的价格,从山西抱养了一名女婴,20天后,她抱着女婴到派出所报警,当天便取得派出所开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随之张女士持该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申请领养手续,2个月后完成落户。
相似的情况还在发生。在距离湖北上千公里之外的江苏省常熟市,徐女士也在以同样的方式为买来的孩子落户。她在一个名为“缘分到了”的送养群内等待多日,最终花费9万元成功“领养”了一名婴儿。
8月31日,她委托亲戚抱着女婴到派出所报警,谎称是捡到的婴儿。徐女士称,自己报警前已与在派出所工作的亲戚沟通好了,等拿到警方的证明后,他们就能到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顺利的话,或许不用多久,这个买来的孩子就会在她家落户。
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光明称,我国是不承认私自收养的,收养儿童必须到民政部门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作为收养人办理收养证。以“报假警”的方式办理收养手续,实际上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如果经警方查证,所谓的“弃婴”是买来的,应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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