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各大视频平台相继宣布停止VIP会员的超前点播服务,受到社会好评。但仍有用户表示,虽然交了会员费,但依旧有广告不时跳出来,影响观看体验感。
平台对此解释称,如果有部分影视剧无法跳过广告,那是由于部分版权方要求影片或电视剧提供广告服务。若非片头广告,不在会员免广告特权范围。各平台的《会员协议》也确实有此项内容。
同意《会员协议》才能成为会员,这样看,看广告似乎是会员的自愿选择。但事实并非如此。现实看,“花了钱还得看广告”早已是行业通行规则,各平台对不少视频资源也已形成垄断。如此,用户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同意《会员协议》,要么不看。因此,很多人同意《会员协议》绝非发自内心。
而平台提供给用户的是一种格式合同。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处于优势地位,为保障双方权益的平衡,《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既然交钱成为会员目的是为了去除广告,那去除的就应是所有广告,而非其中的一部分。这是最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如果会员这样的理解和平台不一致,那根据法律,应以会员理解为准。
此事在法律上的是非不难判断。但公众呼吁多年仍难改变,一是司法支持的力度不够,网站有恃无恐。二是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力量介入不够。这些年除了媒体和少数地方消费者协会的批评、呼吁,一些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一直没能采取有实质成效的行动。
一个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多年得不到解决,这种现象很不正常。彻底终结它,需多方共同发力。
□李曙明(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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