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栏
诉讼毕竟不是模拟法庭,既然起诉了苹果公司,就既要重过程,也要重结果;既要重社会效果,同时也要重法律效果。
近日“法学生起诉苹果公司手机未配充电器”的新闻引发热议。对此,有观点认为,“起诉苹果不送充电器,意义大于结果”。但真的是这样吗?事实上,民事诉讼已奉行“立案登记制”多年,也就是说,现实中状告苹果公司门槛并不高。以此去看,上述观点便有些立不住脚。
争论焦点是什么?
这不是苹果公司第一次因未配充电器被诉,既然进入司法场域,起诉的意义和能否胜诉就得看理据和法律。个案的裁判离不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状告苹果公司未配充电器,在事实部分没有太大争议。2020年,苹果公司就在iPhone12系列产品中取消了随附电源适配器和耳机,且在刚发行不久的iPhone13系列产品中继续未配充电器。
分析双方在媒体上披露的争议点,无外乎两个。一是苹果公司是否尽到了“不配充电器”的提示说明义务?二是苹果公司将手机和充电器分离销售,是否属于政策鼓励行为和行业正常现象?
前一项争议,苹果公司代理人指出,iPhone12 pro Max包装盒上明确不包含充电器,双方买卖合同不包含电源适配器。起诉苹果的学生代表则指出,苹果对电源设计的提示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如苹果官网中所称,用现有(旧版)电源适配器充电。
苹果公司明确消费者可用USB连接至电脑或电源适配器充电,原告称用苹果随附的闪电连接线无法使用现有电源适配器(只有USB-A口)充电。双方说的都是事实。
给苹果手机充电其实很简单,只要有USBTYPE-C接口的电脑或电源适配器,都能轻松实现。用旧的苹果电源适配器和旧的原装充电线同样可以给手机充电。此外,还可选择无线充电设备。对绝大多数苹果手机的老用户来说,换新机不配电源适配器并不影响手机的使用。
从原告的视角来观察,苹果公司不随附电源适配器,对USB-A口和USBTYPE-C口的区别也未详细说明,这对部分苹果手机新用户来说谈不上友好。至于在上述无争议的事实之上,是否可得出苹果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还得交给法院裁判。
后一项争议焦点也是各说各话。苹果公司认为,手机与电源适配器分离销售属于行业正常现象。原告则认为,这种分离销售并非普遍行业现象。事实是,越来越多的手机厂商已实施手机和充电器分离销售。在端口方面,Micro USB接口已逐渐被淘汰。而电源适配器也好,连接插头与端口也好,甚至操作系统能否统一,责任并不在手机公司。这主要取决于市场需求和行业标准。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上,没有任何手机厂商能强迫用户选择产品。对不配充电器的手机厂商不满意,选择其他厂商即可。
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并重
有观点认为,这些法学生起诉苹果不送充电器具有公益价值。如果诉讼最终胜诉,有助推动苹果公司重视消费者呼声,恢复免费配备充电器。其实更应看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苹果也从未“送”过充电器。要随附充电器对苹果公司并不难,只要提高价格就是了。理想化的利益博弈也许是,苹果公司应更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
如向其他友商学习,推出多种套餐。让那些支持环保,选择不随附充电器的消费者能够得到价格上的优惠。同时也应关注那些对充电器有刚需的消费者,让他们也能买到开封即可直接使用的手机套装。
回到这宗官司,在法院裁判未作出之前,笔者并不愿预断诉讼结果。称“起诉就是胜利”的,其实暗示了对诉讼结果的不看好。
对法学生状告苹果公司来说,舆论对原告的支持,首先应将法学生还原为普通消费者。这样我们才能排除那些预设的偏见。诉讼毕竟不是模拟法庭,既然起诉了苹果公司,就要尊重司法机关,同时也尊重被告;既要重过程,同时也要重结果;既要重社会效果,同时也要重法律效果。
□王琳(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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