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发展的历史就是与技术不断融合的过程。这与金融业的性质密不可分,金融业在其自身发展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问题,而如何降低信息不对称及风险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顽疾,技术进步则为此打开了一扇机会之窗。因此,对于技术发展金融业总是极为关注,并及时将适当的技术应用于金融业发展过程之中。
近年来,金融业的发展再次乘借了技术发展的东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改变了金融发展业态,重塑了金融演进路径,既有效地服务了实体经济,也极大地促进了金融业自身的繁荣发展。在此过程中,一些依靠技术起家的平台企业逐渐介入金融业务特别值得关注,这些企业涉足金融领域的初衷、切入点、运行方式、目标客户等都与传统金融机构有较大差别,如何看待、认识、规范、监管这类技术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业务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监管部门需要认真考量的问题。
人民银行原副行长、中国金融学会执行副会长吴晓灵和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丁安华等合著的新书《平台金融新时代:数据治理与监管变革》对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业务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如垄断、隐私保护、数据治理、系统性风险、监管框架等,并介绍了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对于我们认识平台科技企业开展金融业务颇有助益。
金融科技兴起:始于线上交易的信任问题
顾名思义,金融科技是金融和科技两种业态的融合,一般是指将科技领域可供利用的新技术与金融业务结合起来,形成了新的服务模式、组织形式、金融创新等。金融科技发展主要受两种力量驱动:一是传统的金融机构主动拥抱科技,利用科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金融风险、改进金融运行方式、创新金融产品等;二是依托技术所构建的部分科技企业逐渐平台化,在此过程中积累了庞大的客户群体和数据,具备了开展金融业务的独特优势,并开始从适当的节点介入金融领域。
从金融科技的演进路径来看,科技企业介入金融领域始于线上交易存在的信任问题,即顾客担心付款收不到货,而如果货到付款商家又担心收不到钱,平台企业作为第三方的中间服务模式则有助于解决客户与商家的信任问题。第二阶段,客户规模不断扩大及客户黏性不断提高之后,在交易过程中平台企业又嵌入了充值、缴费等更多生活场景,进一步涉足金融业务,并积累了越来越多的客户数据。第三阶段,部分平台企业开始进入支付领域,改变了以往必须通过银行账户支付的模式,并逐渐将线上支付发展到线下扫码支付,形成线上线下全覆盖。第四阶段则是更全面地开展支付、贷款、基金、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
从平台科技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的商业模式来看,其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很大差别。从理念上看,平台科技企业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传统金融机构则强调合规经营,“法有规定才可为”。从业务流程上看,传统金融机构一般都是对于某项金融业务进行全流程的服务,平台科技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则是专注于金融业务链条中的某项节点业务。从运营方式来看,传统金融机构更多依靠金融产品服务于一些固定的、风险较低的客户,平台科技企业则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分析等手段,在服务于风险较低的客户同时,也会对一些长尾客户开展金融服务,甚至更多地开发一些尚未获得有效金融服务的客户。
平台科技企业开展金融业务三大问题亟待解决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平台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商业的运行模式,也重塑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此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值得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作者在书中详细讨论了垄断、伦理和风险问题。
一是垄断问题。平台业务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而且平台业务所产生的数据也具有自然垄断特征。另外,对于平台中的企业来说,在积累到一定的客户群体之后,存在很大的转移成本,因此平台企业存在利用其所具有的优势而开展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如利用其支配地位而进行掠夺性定价、排除和限制竞争、掠夺式收购等。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我们在应用某些平台时,只能用特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而无法选择其他的支付方式,对客户造成了一定的麻烦。2020年,我国已经颁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提供了初步的制度框架。
二是伦理问题。平台企业一个重要资源就是客户数据,这就会触及隐私数据安全,需要每个人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关注。例如,在应用某些平台时,是否存在过度收集信息问题,其所收集到的信息是否存在泄露的可能性;又如,对于一些低收入群体或长尾客户来说,平台企业是否以普惠金融为名,进行过度的诱导性消费和放贷,产生一定的社会问题。还有就是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进行的算法歧视问题,利用算法来引导和操纵客户的需求及决策。因此,金融科技企业要重视科技伦理,科技伦理为科技创新及其应用划定了底线和边界。
三是风险问题。平台科技企业介入金融业务之后,由于其运作方式和服务客户的差异,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表现存在很大不同,如风险的“肥尾”特征和非线性特征,又如由于不同平台的数据孤岛所产生的共债问题等。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系统性风险,由于平台的网络性,其涉足金融业务后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并且算法错误、数据安全等技术风险也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通过个人数据账户保障数据安全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平台科技企业介入金融领域的一个优势就是其掌握了大量的数据。那么,如何保障这些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安全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其他国家及我国都在这方面逐步完善立法,保障数据安全。作者在书中提出建立个人数据账户,提高数据收集的规范程度,同时保护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要素协同共享。
个人数据账户是指个人在互联网平台上的各类数据集中呈现,包括基本资料、消费记录、交易记录、出行记录、社交记录、浏览记录等行为数据,以及基于这些行为数据分析出的个人习惯、偏好、用户标签、用户画像等分析数据。个人数据账户制度是指基于个人数据账户这一系统功能而向个人、数据收集方、数据需求方等当事方实施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安排。主要包括用户对自身行为数据和分析数据的全面知情权,并基于全面知情权衍生出修正权、删除权、反对权、可携权、授权权等权利;数据收集方需要确保用户各项权利的实现;数据需求方可以在数据收集方处向用户提出数据协同申请,经用户授权同意后即可付费获得用户在平台的相关数据。
个人数据账户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客户可以知道自己哪些数据被收集了,有利于数据确权;二是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三是在客户明确授权后允许第三方获取个人数据账户中的数据,促进数据流动,让数据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有助于个人用户共享大数据红利。
应用监管科技对金融科技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需要对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平台科技企业开展金融业务也不例外。从全球最佳实践来看,金融监管的目标是在包容性、稳定性、合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这四个方面寻求平衡,这一监管框架同样适用于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只不过由于金融科技企业的特殊性,在监管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一些调整和改变。
对于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一个首要要求是必须持牌经营,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已经多次明确,开展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在这方面金融科技企业也没有特权。
金融科技企业除了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支付风险和法律风险外,还面临一个极为重要的风险:技术风险,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个人隐私有关的风险。因此,对于金融科技企业除了资本要求之外,还要根据技术风险的重要性,附加更高的数据治理要求和监管标准。
另外,由于金融科技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可能只涉及金融链条中的某个环节,因此要加强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对于金融科技企业所从事的具体行为以及金融业务的实际性质进行监管,加强法律合规和消费者保护,对于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按照相同的规则进行一致监管,与具体机构无关。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要适应金融科技企业发展形式,应用监管科技对金融科技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并在这个过程中把握风险与创新的平衡,既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不限制有益的金融创新。
孙树强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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