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栏
失散家庭的重逢令人动容,但重逢之后也不能意味着必然的分离。
就在今年,《失孤》《亲爱的》两部电影中的两位原型人物,先后找到了自己被拐的孩子。7月12日,《失孤》原型郭刚堂与被拐24年的儿子郭某相认;12月6日,《亲爱的》原型人物之一孙海洋,也在警方的帮助下见到了被拐14年的儿子孙某。
面对“生养抉择”,作为受害人的被拐儿童一时难以决断,甚至更倾向选择朝夕相处的收买方家庭,虽在情理之外,又都在意料之中。围观者感叹“生不如养”,痛恨被拐受害人“认贼作父”,怜惜万里寻子的亲生父母“找到即失去”,可视为自然正义的朴素表达。失散家庭的重逢令人动容,但重逢之后是否就意味着必然的分离?
规定无回旋余地
被拐受害者的安置,从来不只是一道情理题,更是一道法理题。有论者将问题归咎于法律的不完善、政策的不明晰。要指出的是,法律和政策从未支持过因收买被拐儿童而产生的“养父母关系”,更遑论因此而延展的赡养、抚养或继承等身份问题。
国办印发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中明确规定: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这一规定斩钉截铁,没有任何回旋余地。
而我国法律从未对收买方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有过肯定。因警方在被拐事实发生后已立案,对拐卖方和收买方的刑事追责,均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这正是孙某案的收买方被警方办理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民法典也只支持合法的家庭关系。收买被拐儿童并抚养长大,从收买开始就是非法,不因收买方投入感情的多少、抚养年份的长短就能被合法化。
帮助受害人走出“人质情结”
拐卖儿童案最棘手的难题在于,被拐受害人因与收买方长期生活,而在情感上遭遇了收买方基于非法收买后的“养育之情”所捆绑。这一感情伤害的持久性和复杂性,远非围观者所能感同身受,也远超我们对拐卖儿童和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的认知。
正因此,对被拐受害人的解救不能止于“找到”和“认亲”。“找到即失去”“重逢即分离”,这是基于拐卖和收买行为而产生的新伤害的开始。被拐受害人的难以抉择仍是犯罪的结果,而不是因解救才带来的痛苦。如不脱离此困局,并任由被拐受害人回到收买方身边,未来三方当事人基于扶养、赡养、继承等发生家事纠纷几乎很难避免。
预防之道在于,当下就应还原各方的法律身份,明确各方法律关系及各自的权责。根据现行法律,不管收买方辩称其认为买来的孩子是弃婴,或根本不是收买而是亲戚所送,都不妨碍收买行为的非法。
一个凭空而来的孩子,要实现收买方法律关系的正常化,只有两个途径。一是将孩子登记为收买方的亲生;二是将孩子登记为收养关系。作为亲生登记,需要出生证等法定证明材料,收买方并没有。要达到这一目的只能造假或买通登记人员。收养应当符合收养条件,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经非法手段,同样无从达成。所以,在打拐案件中,找到被拐受害人只是局部胜利。依被拐受害人的入户信息,追查背后的渎职、造假甚至更严重的罪行,是应然的下一步。
当然,舆论对被拐受害人,也不必过多指责或强求。因时间留下的伤痕,终归要留给时间来抚平。此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详细的规定。接下来,在制订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时,希望社会关怀、法律扶助、心理疗愈等,能够得到进一步加强,并以制度保障这些举措都能一一落地,真正使被拐受害人走出“人质情结”,彻底告别被拐的人生阴影。
□王琳(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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