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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想住父母房子,法院判决对强行“啃老”说不

2022年02月25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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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对成年人强行“啃老”行为,社会不应止于道德评价。

  2月23日,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案值得关注,体现了法律对成年人强行“啃老”的否定性立场。

  原告杨某顺系杨某洪、吴某春夫妇的儿子。杨某顺成年后,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后因产生家庭矛盾,杨某洪、吴某春夫妇不再允许杨某顺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杨某顺遂以自出生以来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为由,将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法院认为,杨某顺虽然自出生就与杨某洪、吴某春夫妇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当然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无权要求继续居住在父母所有的房屋中。故判决驳回杨某顺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就明确了抚养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抚养的对象,既符合我国的传统,也与我国相关法律上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原则相契合。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范围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则存在不同的看法。

  所以,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法关于《民法典》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二是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而在此案中,原告杨某顺已经成年,而且并不属于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类型。因此,其父母并不对其负有抚养的义务。原告杨某顺要求父母为其提供住所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强行“啃老”也为法律和社会所不容。此次,法院判决对“啃老”现象说不,也是引导青年人树立良好的人生价值观。

  另外,本案原告以居住权制度为依据,希望对父母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设立的重要制度。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居住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房屋所有权人与他人之间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二是房屋所有权人立遗嘱的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居住权的设立都应当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自愿为前提,这显然与本案中的情形不同。

  一直以来,社会层面对“啃老族”多持道德批评,此次最高法将此案纳入典型民事案例,也是向社会发出明确信号——法律坚决向强行“啃老”说不。

  □周友军(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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