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栏
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加强管理,不仅要求加强基层治理,而且需多部门共同发力。
2022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刘家奇《关于加大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力度的建议》引发关注。
近年来,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问题时常引起关注。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致人伤、残、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也给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但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于是,就有了精神障碍患者有“免罪金牌”一说。
精神障碍本身是一种“病”,但精神障碍患者并不一定都具有攻击性。研究发现,只有10.7%的男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和2.7%的女性患者曾有过暴力行为。根据《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主要采取“家庭为主,社会为辅”的管理方式。而对这样一些需要政府照顾的弱势群体家庭,以何种程序纳入供养、救助体系,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这就导致一些本应在社区,或是由社会进行管理的精神障碍患者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管理。
一般说来,精神障碍患者可以分为“普通精神障碍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普通精神障碍患者,我国法律法规设置了“自愿治疗”原则,一般以监护人居家监护为主。而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申请诊断或司法鉴定,根据结果强制患者入院治疗。
对涉及实施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依法不负刑责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具体说来,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具体由法院依法决定。
现实中,很多家庭往往不想承认有精神障碍患者的存在,免得他人“另眼相待”;而社区或者村委会也多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因此,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极为迫切。
对精神障碍患者加强管理,不仅要求加强基层治理,而且需多部门共同发力。一方面,治理主体需下沉,以村(社区)或村小组(居民小组)为单位,完善精神疾病发病报告制度和收治等分级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可考虑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分级收治。对有严重精神障碍的精神病人,有关方面应及时送患者到医院就诊。
从长远看,对精神障碍患者还需增设保障项目,强化保障标准,搭建更为完善的社会福利救济体系。此次刘家奇代表还提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落实保险机制,包括为患者家庭、监护人及无辜受害者提供保险保障措施等,这些也都是很有见地的。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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