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栏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与其他公共产品有机协作,共同构建多维度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体系,从而筑牢金融系统运行的安全网。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稳定法》),其中在第四章第二节明确提出拟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不仅为防范与化解我国金融风险的资金池提供了“压舱石式”的储备型工具,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风险隐患预判能力、完善风险处置措施机制、健全金融安全的基础性制度。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准公共物品
金融被称为现代经济健康运行的血液,与实体经济互为依托,与民生福祉关系密切。可以说,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不仅涉及每个微观市场主体以及居民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攸关整体宏观经济社会的平稳有序发展,是国家安全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
由此,准确预判金融市场隐患,有效化解现存安全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便是《金融稳定法》的立法初衷。
由信息不完备与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因道德风险而衍生的金融市场失灵,会对金融秩序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因此,政府在法定轨道上,有针对性地增设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系列措施,这是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使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予以精准调节。
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可以视为政府为解决金融市场失灵而推出的化解金融风险的准公共物品。
钱从何来?
从功能定位方面来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而设立的后备资金。这表明,该基金具有整体制度建构的公共属性,专门针对影响全国范围内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这意味着,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与已有的具备市场化产品以及地域化特征明显的公共产品,比如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地方性政府资金等有机协作,共同构建多维度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体系,筑牢金融系统运行的安全网。
那么,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钱从何而来?据了解,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主要由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市场化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在必要时,还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获得公共资金的流动性支持。
可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筹资方式,在常规状态下是以金融机构所认缴混合性质的资金作为主体。但是,在非常状态下,特别是一旦发生有重大影响的金融风险,可以使用货币政策工具作为应急性公共资金补充。由此,在资金层面,其保证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法定职能的发挥。
坚持了法治原则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处置资金池的重要构成,尽管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但为避免金融市场出现因“劣币驱逐良币”而发生的政策失效,在不同类型及性质的处置资金安排的优先级上,还是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
首先,是依据国际惯例,鼓励涉险金融机构的自救纾困与自我修复,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权责利相匹配的必然要求。其次,尊重市场资源调节配置功能,引导如存款保险基金等市场化资金积极参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风险化解。最后,只有在穷尽市场化手段之后,才能根据金融风险波及范围的不同,依据法定程序,分别动用公共性质的地方政府资金以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降低金融风险及政策干预处置成本。这也是公共产品与公共政策适宜使用的底线特征。
总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这一具备混合公共物品属性的顶层设计创举,是在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之下,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特色而计划推出的国家级处置资金。
当然,这是尊重金融市场既定价格调节规律,以《金融稳定法》作为法治准则而推出的举措。未雨绸缪,方能有备无患,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以及国民经济的行稳致远。
□臧建文(河北金融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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